《汉志》“小说”考

作者:叶岗
【内容提要】

“小说”作为一个重在文学的类别名称始于《汉书•艺文志》,对《汉志》“小说”之义的探讨是中国小说史研究的基础工作。本文主要运用拆词为字的语义分析方法,依据《汉志》本身的语言材料,切入作者用字造句的语言习惯和《汉志》语境,对“小”、“说”与“小说”之义作了较为全面的考证,同时搜集《汉志》中“说”的一批近义字以及与“小说”甚有关联的“记”、“传”两字的使用情况,作了比较说明。

《汉书·艺文志》秉承刘向《别录》和刘歆《七略》,从汉代几次收集和整理所得的大量图书中,把其中一类相近的图书拣选出来并归集为一起,称之为“小说”。《诸子略·小说》著录了小说十五部,一千三百八十篇 ① ,并在小序中对“小说家”的有关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治小说史者均已熟知,“小说”一词始见于《庄子·外物》,指的是异己言论,与“大达”即“大道”相对立。在《汉志》出现以前,作为词语的“小说”除此一见外,不见任何典籍重复使用 ② 。同义词另有《荀子·正名》中的“小家珍说”,亦泛指任何异己的言说,表明“小说”在此阶段尚未成为专名术语。“小说”一词经历了较长的术语化过程以后,在《汉志》中才得以独自立目著录并被予以评价。它虽借用自《庄子》,却被赋予了重在文学兼含学术的内涵,并且由一般的名词,转化为特定的术语。这一术语的出现,标志着自先秦以来一直在民间层次发展着的小说活动,得到了正史在名目上的追认和在理论上的总结;并同时表明,小说开始在文化史和文学史上占据了应有的一席之地。

欲究“小说”之名在《汉志》中的内涵,方法有这样几条:一是依据所著录的小说篇目的佚文来提取其共同性;二是根据《诸子略·小说序》和作品注言来进行分析;三是参稽作者前代和同代人关于“小说”的解说;四是对“小说”作拆词为字的语义分析。我们在这篇文章中,主要选择第四条方法。

以拆词为字的方法对“小说”进行语义分析,近人和时人均有运用成篇的前例,此点评述详后。总体上我们认为,依据字典如最早的《说文解字》所设的相应条目来析解字义,可能不失为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但鉴于“小说”作为文学中一个类名的确立始自于《汉志》,故而分析“小”、“说”与“小说”之义最可靠的语言材料就是《汉志》本身。依据这类材料,并通过切入作者用字造句的语言习惯和《汉志》其时的语境,就可能把握到“小说”的真义和始义。

一 “说”义上: “说”字用于篇名与非篇名情况

“小说”是偏正词语,词义重心在“说”字。“说”字的使用,《汉志》中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用作篇名,另一类是用于篇名之外的表述。对此两类及其相关内容,我们以表格形式分别进行统计。

表一:“说”字用于篇名情况

(注言部分包括《汉志》自注、颜师古注和应劭注。师古注来源甚古,唐时仍存的《别录》和《七略》也在其参考之列,应劭注则更出其前,因而值得重视)

《汉志》“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从上表可知,“说”字明确用于篇名,计三略十一种,二十九家(《说苑》、《世说》计一家)。结合统计情况与表格所选录的《汉志》作者自注、东汉应劭和唐颜师古注言,我们初步得出结论如下:

l、以“说”命篇的现象截止西汉末已经产生,并已有一定数量;

2、“说”篇主要出现于六艺略和诸子略。较之其它几略,这两略所辖的作品,其内容客观上更需

要解释和发挥; 3、“说”篇二十九家,在《论语》、《孝经》和“小说”三种出现得较为集中,分别为五、六、五家。《汉志》中,《论语》十二家,《孝经》十一家,小说十五家,出现“说”篇的比例分别是42%、55%、33%。相对而言,“说”篇在“小说”中,比例并非最高,即使把《说苑》和《世说》作为一家移入“小说”,情况也同样如此。这样,以“小说”作为类别名称,并非因为在此类别中较为集中地出现以“说”命篇的现象。在目前的小说史研究中,那种认为“小说”得名源于“说”篇之出现的观念,是经不起分析的;

4、根据注言,“说”义及其要素包含有:(1)对经书的解释和发挥,在此义项上,沿袭《汉志》已用的文字,似与“故”、“诂”、“传”、“述”相接近;(2)诸子之间的论辩诘难;(3)依托古人;(4)语言可能是浅薄的,效果可能是迂诞而不当大雅的。在这四条中,符合其中一条,都有可能以“说”命篇。“说”的这几条义项和要素,均导向明显的主观性,大多与“说”者凭意恃心的内在行为有关系。这一初步结论,我们在稍后“说”与另外几个字的比较中还可见得更为明显一些。
从表二可以看到,《汉志》作者以名词或动词形式使用“说”字较为频繁,远胜于以“说”命篇的情况。“说”字的内涵,前面所得出的四条义项在此全部具备,可资进一步确证。除这些之外,尚有这样几条表现得较为明显和充分:

1、“说”字的背后总是负载着一定容量的言语内容,这种内容可以是言谈、学说,也可以是故事;

2、除了个别纯粹表示出声动作而呈现为无褒无贬的中性色彩之外,“说”字往往用于被轻视、指责和批评的语境之中,换言之,“说”字有贬义色彩。它所负载的内容,未必受人重视和让人信服,受到“咸非其本义”之讥;

3、不为所信甚至遭到讥评指责的内容,被认为由于大多含有杜撰、任意发挥、来源不可靠、无稽之想象的成分而远离事实,如“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便辞巧说”、“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说五字之文,至于二三万言”等例句就存在着这种意味,此与前面所指出的“说”义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有关系;

表二:“说”字用于非篇名情况

4、“说”的作用也遭到怀疑。《六艺略·小学序》中师古所引孔子之言表明:当典籍有所阙疑时,“不说”比“说”要好;如果阙而犹说,反而是对典籍的“任意改作”。这种意思,别的例句也可互证。

二 “说”义下:“说”与一批近义字的比较

在《汉志》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一批“说”的近义字,它们是:言、语、述、称、辞、词、曰、云。当“说”宇的义项单指名词或动词性质的出声动作时,这批字与“说”字构成基本同义的关系;而当“说”字具有了前面两表所陈列的其它义项时,它们就与“说”字构成近义关系,而感情色彩则存在着差别,甚至有较大差别。在这批字中,其中“言”字出现次数最多,几乎不下于“说”字,并且大多被用于正经堂皇的语境之中而与“说”字在感情色彩上形成明显的反差,构成反义关系。

为了在比较中进一步凸显“说”字的义项及其感情色彩,笔者不避烦琐,把这批字细心地整理出来,分类陈列于下,其中“言”字以表格的形式最后出现。

1、语:

(1)《论语》、《孔子家语》(《六艺略·〈论语〉》);

(2)盖孔子对鲁哀公语也(《六艺略·〈论语〉》,师古对《孔子三朝》的注言);(3)接闻于夫子之语也(《六艺略·〈论语〉序》);(4)高祖与大臣述古语及诏策也(《诸子略·儒》,作者对《高祖传》的注言);

(5)其语浅薄(《诸子略·小说》,作者对《伊尹说》的注言);

(6)非古语(《诸子略·小说》,作者对《务成子》的注言)。

2、述:

(1)似河间献王所述也(《诸子略·儒》,作者对《河间周制》的注言);

(2)高祖与大臣述古语及诏策也(《诸子略·儒》,作者对《高祖传》的注言);

(3)祖述尧舜(《诸子略·儒序》)。

3、称:

(1)圣上喟然而称曰(《总序》);

(2)《论语》载孔子称殷汤伐桀告天辞也(《诸 子略·农序》,师古对“所重民食”的注言);(3)称诗以谕其志(《诗赋略序》)。
4、辞:

(1)《论语》载孔子称殷汤伐桀靠天辞也(《诸子略·农序》,师古对“所重民食”的注言);(2)辞人之赋丽以淫(《诗赋略序》)。

5、词:

竟为侈丽宏衍之词(《诗赋略序》)。

6、曰、云:

此两字在《汉志》中出现较多,不及征引,概述如下:(1)“曰”字出现在正文和注文中,典型句式如:“《论语》曰”、“师古曰”,前者导出直接引语,后者纯指出声动作;(2)“云”字均出现在注文中,导出间接引语即转引,典型句式如:“刘向云”、“《新论》云”;(3)感情色彩均为中性。

7、言: 见表三。

表三:“言”字出现情况

以下对各字义项略作分析,并借此总结“说”义。

“语”字有与人对答谈论(论难)、语言、辞句的意思,其中表示“辞句”之意(如“述古语”)时,似乎负载着一定的内容,而且多用口语形式,这就与“说”义相接近,但其内容被视为较可信。西晋有托名东方朔的志异小说集《琐语》(已佚,嵇含《南方草木状》存其“抱香履”一条,乃为介子推的传说)、东晋裴启的小说集《语林》记“汉魏以来迄于今时言语应对之可称者”,表明“语”有与“说”相通之义,亦可用来命名小说。

“述”与“称”在义项上较为一致。“述”在《仪礼·士丧礼》中被注释为“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但除此之外,尚有传承、强调、陈述之意。“称”则另有举言、举例之意。两者的一致之处主要在于施语者的身份较为高贵,不外是帝圣、王公和君子一类;施语对象亦甚有地位,如“古语”、“尧舜”和“殷汤”之语、《诗经》等。相较而言,“说”在施语者和施语对象上则很平常。但在最基本的表示出声动作的义项上,则“述”、“称”又与“说”相通。南朝齐和梁各有一部署名为《述异记》的志怪集,作者分别为祖冲之和任,其“述”字用的就是基本义。

“辞”与“词”作为名词都有言辞、文辞之意,与“说”也有相通之义;但它们各为韵文文体之一种,与“说”的分界又较为鲜明。

“言”的意思并不复杂,但与“语”和“说”均有所牵涉。这三字所在的句子比照着来看,可知“言”与“语”之间,发端曰言,答述曰语;自语为言,与人谈话为语。至于“语”字所含之文句、辞句的意思,则“言”也具备,后代取此义项也有拿来作为小说篇名的,如《型世言》。“言”与“说”的联系,在于“言”也表示出语动作,如“白首而后能言”、“其言非殷时”等。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言”的内容较为可靠(如“孔子之言”),并且真实地表达出心意(如“不学诗,无以言”),因此被“左史”、“君子”和“儒家者流”所认真对待和采纳。简言之,“言”的意思基本上朝向正面,而“说”义则反是,其间自有一褒一贬之分野。后世以“言”命名小说者非常稀少,但“说”则极多。综合起来看,“说”的义项大概有这样几条:

1、解释发挥,论辩诘难,自承学说或故事。这与后来作为历史小说之专称的“演义体”的“演”字或近义字“衍”的意思,非常接近 ③ 。“说”的这一基本义项,有利于小说日后开拓出各种题材类型;

2、撰作“说”时,撰作心理是否纯正,撰作态度是否认真,撰作内容是否信实可据和不离圣贤之意,这些基本上都被从反面加以肯定;

3、“说”的效果无法让人信服和采用,读后令人不悦;

4、因其难以为人所重,故“说”须假托前贤往哲;

5、在感情色彩上,“说”被认定带有贬义色彩。

在这些义项上,“说”无法以“言”、“语”、“称”、“述”、“辞”、“词”来进行同义替换。也就是说,这些字虽均有出语为声的基本义项,但在别 的层面上,与“说”则有差异和区别,在与这些字的比较互考中,更能见出“说”义。上述分析和表达,碍于笔者眼力,可能不一定准确和全面,但例句材料已基本收集完备,治小说史者自可从中得出己见。

三 “小”义之解及关于 “小说”的常见释义

至于“小说”之“小”义,《汉志》本身显在的材料较少,可重视者有这样五条:(1)《诸子略·道》:师古对《周训》的注言有“刘向《别录》云:‘人间小书,其言俗薄。’”(2)《诸子略·小说序》:“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不为也。”(3)《诸子略·小说序》:“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4)前已引之“仲尼没而微言绝”。(5)前已引之“说五字之文,至于二三万言”。

互照着来看,可知“说”在篇幅尺制上也可多达“二三万言”,并不算短小;“小书”之所以被刘向称为“小”,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内容和形式表达上的“俗薄”,这是就其价值层面上而作的界定;孔子的言论之被称为“微言”,亦并非就其篇幅尺制而言,是说孔子的身份为士而非王公显爵,故为“微”,也含着不为春秋诸国所重的意思;所谓“小道”,当与“大道”对举,是从价值、作用的层面而言的;所谓“闾里小知者”,当与“士”或“君子”对举(《诸子略·小说序》:“是以君子不为也”),不仅着眼于文化水平,更着眼于身份地位。因此,总结其义,在《汉志》的语境和作者使用语言的习惯里,“小”不指形式、体制之小,而是指价值之小和身份之低,着眼于精神方面。东汉桓谭《新论》以“短书”指称小说,王充《论衡·骨相》沿用此词以指称除经传以外的其它著作,后人遂以为小说在汉代是用短于二尺四寸规格的竹简书写的,内容和形式两见其小。但覆之以我们所揭橥的“小”义,这一论断大有可商略之处,并且得不到来自于出土简帛的实证支持。李学勤先生说:“在文献学方面,简帛书籍的出现,使我们亲眼看到古代书籍的本来面目。有关那时书籍制度的种种疑难,通过实物获得解决。例如战国至汉初,经子诸书简帛,并不因内容性质而有质地尺寸的等级差异。再如好多书籍,因为抄写不易,材料难得,每每只是摘抄,或以篇章单行,出土的只能是整部书的一部分。若干单篇作品,常被编入不同书籍。诸如此类,对认识古书的形成过程很有价值。” ④ 这里所说的出土“诸书”原貌,或可延及到当时历史状态下的小说。出土诸书多有“摘抄”现象而很少完整地流传,或可解释后人从篇幅、尺制等形式方面错认小说之“小”的历史原因。

推及到“小说”,则“小”义已完全涵纳于“说”义之中。“小说”的语义主要是由“说”义来承担的,故前人和后人称小说时,并不一概出于“小说”之全称,而有径直以“说”来指代的,如“《说林》”、“《说苑》”、“《说郛》”、“说部”、“说库”等等。《汉志》作者之所以选用“小说”的全称而不是沿用诸子略中的“儒”、“道”、“法”、“名”、“墨”、“杂”、“农”等习称而径标“说”(虽然这也不是不可以),其原因据笔者臆测,盖在鉴于“说”义纷纷而凸显“说”义之“小”。

“小说”一词,首现于《庄子·外物》,在刘、班撰志之前未见重复使用。而在《汉志》中,两次出现“小说”之词:“右小说……”和“小说家者流……”,这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小说”在《汉志》中,诸子思想学术的成分消退但被赋予了倾向性较强的文学意味,成为文学中的某个类称,这是刘、班诸人的首创。自此以后,“小说”就逐渐成为文学世界中的一个类别名称。

近现代主要有三位学者从文字本身的角度来推敲“小说”的含义。胡怀琛先生在1934年说:“‘小’就是不重要的意思,‘说’字在那时候和‘悦’字是不分的”,因此,“凡是一切不重要、不庄重、供人娱乐、给人消遣的话称为小说。” ⑤ 杨义先生在1995年说:“‘小’字有双重意义:一种属于文化品位,它所蕴涵的是‘小道’;一种属于文体形式,它的表现形式是‘丛残小语’。”“说”有三个层面的语义:“首先是文体形态层面,有说故事或叙述之义”;“其次的语义属于表现形态,‘说’有解说而趋于浅白通俗之义”;“其三的语义属于功能形态,‘说’与‘悦’相通,有喜悦或娱乐之义。” ⑥ 杜贵晨先生在2000年发表的文章中说:“说”有三层意思,一是“指故事”;二是“有解释之义,也就是讲道理”;三是“‘说’通‘悦’。”他没有明 确解释“小”义,但从行文可感觉到,主要是指“小道”之“小” ⑦ 。

上述三家说法,如果从小说在后代发展的情况来看,其解释大多可以成立。然而,如果以刘、班撰作《汉志》时所确定的“小说”之义和“小”、“说”二字在他们心目中的义项来衡量,则上述三家说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待商榷之处。胡先生和杜先生对“小”字之义的定位甚为准确,主要是指价值之小,而杨先生则增以形式上的“丛残小语”,不能算准确。衡以汉前和汉时留下的小说(如《穆天子传》、《燕丹子》,残存于它书中的片断不能作数,因几乎无一完篇的)、或小说集(如《汉志》所载小说集《百家》已佚,但刘向叙录仍在;又如同出于刘向的《列仙传》、《说苑》、《新序》、《列女传》;再如《汉志》所标的小说集),篇数极为浩繁,其形式和篇幅都不能称其为“小”,若不能称为其时的巨制,那么,不让于诸子书中的篇章和结集则是肯定的。若衡以后出之小说,则形式和篇幅更为可观,在文学各文体中,即便是小说中的短章,亦胜于其它各体。

再来看三家之“说”义。胡先生以“悦”释“说”,杨、杜两先生也如此,这是搬用《说文》段注中的义项,远离《汉志》“小说”之“说”义。《汉志》有两处用到音悦之“悦”(见表一),但专指武帝时一个臣子的名字,不用于普通语境中的正常表述。在《汉志》以前,固然有象杨、杜两先生所举证《诗经·小雅》和《吕氏春秋·慎行》中的例句,但“说”通“悦”的解释能否泛推至《汉志》的“小说”之义,就很可怀疑了。在刘、班看来,“小说”虽有“一言可采”,但或有“任意改作”,或感到“未知孰是”,读后只能让人恼火或须加以辨析,根本谈不上接受之愉悦。至于撰作“小说”者,其撰作心理是否开心喜悦,《汉志》及注者不涉片言。至于杨、杜两位先生所持之“解释”、“故事”之义,笔者完全赞同,尽管以刘向、刘歆父子和班固为代表的汉代知识阶层对“小说”及其“说”字的内涵规定要远为丰富和深刻得多。

四 “小说”与“记”、 “传”的关系

“小说”在《汉志》中,是一个重在文学兼含学术的类别名称。作为一个完整的“小说”名称,其内涵与“记”和“传”有哪些关系呢?由于在后代以单篇行世的小说尤其是唐传奇作品,多有以“记”或“传”命篇的现象,因此,对这一关系不

得不辨。《汉志》有许多“记”、“传”二字出现的篇名和例句,虽然这两字在后代或有语义上的变迁,但鉴于我们所考析的“小说”出自于《汉志》,故而相应地出自于《汉志》中的“记”、“传”是可以作为平行比较的语言材料来使用的。“记”、“传”二字出现在《汉志》中的情况如表四、表五:

表四:“记”字在(汉志》中的出现情况

表四中,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六艺略·〈春秋〉》中出现“记”字的篇章和文句数量最多,故而“记”与历史的关系最为密切,其记事功能与记事效果的客观性起码在《汉志》作者那里是得到了承认的。这两个特征,在表中别的篇名和文句中也可约略感觉出来。“记”是对偏于事实的经书的解释和发挥,虽然“说”的义项中也有解释发挥之义,但在《汉志》作者这里,该用“记”字的地方绝不用“说”,反之亦然。尽管都从“解释发挥”之义中发展出来,但“记”的载事功能要强于“说”,尽管“说”也有可能负载着一定的故事内容,但并不全然是故事。而且,“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得到了承认(《汉志》没有对“记”加以贬斥讥评的文句或词语如“小记”,对“说”则多有如“小说”),但“说”则被视为多出于主观发挥和臆造而受到排斥。

表五中,显示出“传”字语义较为复杂。1、对经义的解说,此与“训诂”相通,如“后世经传既已乖离”和所举之表中篇名;2、转授、宣扬,如“传者不绝”、“传至外孙之子杜林”、“自谓子夏所传”等;3、再次是流布、传播,如“传言师旷后”、“《燕传说》”等,这里的“传”有与“说”和“言”相近的倾向;4、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传”的记载功能。“传”所记载的,从表格中可知,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事件,如“故论本事而作传”、“其事实皆形于传”;二是人物,如“《列女传颂图》”、“刘向《别录》云传天下忠臣”等;三是语言和文字材料,如作者对《高祖传》和《孝文传》所作的自注中可知,记载的是“古语”、“所称”和“诏策”。

以上,“传”字的最后一个义项有与“记”相通的地方,但其所载内容要比“记”广泛得多,似与“说”相接近(如语言文字材料与事件等),但“说”在负载人物内容方面,功能似弱于“传”,这一点,我们从刘向对自己整理和创作的几部小说集的命篇中也可得到印证。偏于人物的用“传”,如《列子传》、《列仙传》;偏于事件和言谈材料的用“说”,如《说苑》。但是,“传”尽管在“记载”的功能上与“说”较为一致,所得到的评价却要高于“说”。这一点的说明材料在于两方面:一是从几个篇名如《高祖传》、《孝文传》、《列女传颂图》和《天下忠臣》中所昭示出来的对“传”体的褒扬和肯定之意;二是我们所收集整理到的有“传”字的文句或上下句中,没有一处对“传”的批评和讥刺,更没有被冠以如“小传”的名号。这是“说”远为不及的,尽管在后代,“小说”或“说”体包含了“记”与“传”的两种不同创作手法。

从“说”与“记”、“传”的语义比较中,我们发现,在《汉志》成稿前后,即对中国小说发生期现象作出理论总结的时期,“说”或“小说”作为一个较有倾向性的类别名称,虽已负载着一定的解说和记载功能,但其解说和负载的内容却是含混不清的,如它既与“记”又与“传”有着相通的一面。相比之下,“记”的从历史叙事中发展出来的载事功能,“传”的记录人物言行和状写人物形象的功能,都较为鲜明。“小说”在后代的发展,确实有赖于从历史纪传体和各类叙事载事文体中吸取营养,或者说,正是因为“记”与 “传”进入到“小说”,“小说”才不再是一个内涵较为空洞和模糊的类别名称,从而成为一个故事性文体的专称。当然,要跨越到这一步,“小说”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期,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它却始终没有摆脱“小”义和“说”义所带来的遭人轻忽的眼光,故而作者佚名或假托他人的现象才会代代不绝。

注释

①按篇数总计,实为一千三百九十篇,多出十篇。

②桓谭《新论》虽有“若其小说家”云云,然其晚于刘向,与刘歆同辈。一般小说史论著,将桓谭所论置于《汉志》之前,抹煞了《汉志》确立小说类别之名的首创之功,这实出于不知《汉志》为刘、班诸人的集体所成而致。

③关于“演义体”所指究何,近来小说史研究界发表了一些很好的意见,较有代表性的如:谭帆《“演义”考》,《文学遗产》2002年第2期;黄霖、杨绪容《“演义”辨略》,《文学评论》2003年第6期。虽然对明清以来一般人通识中的“演义体”是指通俗小说还是历史小说,两文有着不同看法,但对“演义”及其“演”字的初始义,所持一致,黄文更进而探索到“古代‘演’与‘衍’字相通的问题”。我们据此检索《汉志》,在《数术略·蓍龟》中有《大筮衍易》的篇目,这里的“衍”义,等同于《易·系辞上》“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的“衍”义,即“演”。

④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对此的详细阐述,见其《简帛佚籍与学术史》中的“通论”部分,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与我们的论题相映成趣的是,李先生多以“小书”指称自己的各种著作,这里的“小”义,并不指其著作形式上的大小厚薄,而是在于精神价值方面的自谦。

⑤胡怀琛《中国文学八论·中国小说概论》,中国书店1985年版(据世界书局1936年版影印,胡著写于1934年),第3页。

⑥杨义《中国古典小说的本体论和文体发生发展论》,《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4期。
⑦杜贵晨《先秦“小说”释义》,《泰安师专学报》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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