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红楼真本事(第一章:溯本探“元”)

作者:陈传坤
摘要:在对长期以来悬而未解的《红楼梦》——“3W”死结的时间解索过程中,本文首先摈弃了“脂”评、文史资料等尚待证实其真实性的“外证”条件下,借鉴信息学、集合学与控制实验模式等方法,完全依足120回《红楼梦》(通行程乙本)文本内容陈述作了九曲回环式的探求和推断,使用“日梭万年历”、数理天文历法知识检索文本内容,一意“孤行”文本自证。

在进行“红楼真本”的版本研究时,论文从结构生成功能出发,推陈出新,准确陈述,最后再回头反证“外围”论据,“金兰契互破金兰语”(《红楼梦》第45回标题),追究其可采信程度,反观自证,得到石破天惊的结论:一、120回《红楼梦》是一块“完璧”,确定是红楼真本,通观前80回和后40回叙述文本,不论是内容还是结构,大体上都是一个统一的和谐系统。至今流毒的草根红学或学院派所秉承的“百衲本”或者“程、高续后40回”或者“红楼原本只有前78回或80回”等等残本之说,均被证伪。二、120回《红楼梦》文本叙述各关隘时间,在结构编写、系年与内容和谐对称,体大精思。如每5年内容为一折关目,其标目分类集合却又暗含传统天文知识(“九九”节气纪日)等,完全与历史纪年“契若虎符”,可谓真意存焉。三、《红楼梦》作者纂制了自况文体文学——日记式“散文体小说”,暗藏清晰的时间脉络,正如鲁迅评论“正因写实,转成新鲜”。四、考订出《红楼梦》贾宝玉、元春、秦卿等的具体生辰和确切的历史生活原型,确认《红楼梦》作者并非公认的“曹雪芹”,而是另有其人其事的(其原型是乾隆六子永瑢)。

关键词:时间,事件

§1.1干支纪年

我国古代是用一套序数系统来标记年、月、日和时辰,即干支纪年法。就是天干和地支,“干”指十干,依次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支”指十二支,依次为: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干支按顺序两两相配,至60次循环一周,称为一个“甲子”。干支纪年法既简单又准确,不论大月、小月,闰年、平年,它总是以60次循环一周依次记下去。干支纪年最晚在战国时代开始采用,纪日最早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几乎每一片甲骨都刻有干支记日。从古至今,我国已有3700多年不乱不叠的干支纪年历史,这是世界上连续使用时间最长的方法,对于推算历史事件的确切日期具有重要价值。

但按古代阴阳五行论,干支标记年份的起止时间段并不是从每年的正月初一(古代称元日)起到年末最后一天,而是起于第一年的立春日,止于次年的立春前一日。譬如,《红楼梦》第九十五回《因讹成实元妃薨逝、以假混真宝玉疯颠》:

是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元妃薨日是十二月十九日,已交卯年寅月,存年四十三岁。(第1344页)

依此为例,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那么立春当日就到了乙卯年。元春薨日是十二月十九日,因此就是死于乙卯年的第二天。

干支纪月的方法与记纪年和记纪日的方法不一样,每月的地支都是固定不变的,即十二地支与十二个月份相配,以“冬至”所在的那个月建为子月,依序顺推。但是,月支并不是以农历每月初一为分界线,而是以节令为准,交节前为上个月的地支,交节及节后为下个月的地支。上文中“甲寅年十二月”已经立春,元春死于立春次日,由此推知,死于乙卯年寅月的第二天。
以干支记时辰,自汉代开始,主要做法是将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段,再配以十二地支名。

了解了干支纪时的基本方法,下面我们就可以根据作品文本,来考察元春的生年死月和她确切的存年数。前提是:假设《红楼梦》120回本的文本呈现的是作者所精心设置的。

§1.2元妃生辰滑稽谁之过?

既然假设后四十回与前80回是一个系统内的元素,那我们不妨首先从“发就顺”的第86回出发。120回《红楼梦》第86回《受私贿老官翻案牍、寄闲情淑女解琴书》中有一段令我们眼花缭乱的描写:

宝钗道:“不但是外头的讹言舛错,便在家里的,一听见‘娘娘’两个字,也就都忙了,过后才明白。这两天那府里这些丫头婆子来说,他们早知道不是咱们家的娘娘。我说:‘你们那里拿得定呢?’他说道:‘前几年正月,外省荐了一个算命的,说是很准。那老太太叫人将元妃八字夹在丫头们八字里头,送出去叫他推算。他独说这正月初一日生日的那位姑娘只怕时辰错了,不然真是个贵人,也不能在这府中。老爷和众人说,不管他错不错,照八字算去。那先生便说,甲申年正月丙寅这四个字内有伤官败财,惟申字内有正官禄马,这就是家里养不住的,也不见什么好。这日子是乙卯,初春木旺,虽是比肩,那里知道愈比愈好,就象那个好木料,愈经斲削,才成大器。独喜得时上什么辛金为贵,什么巳中正官禄马独旺,这叫作飞天禄马格。又说什么日禄归时,贵重的很,天月二德坐本命,贵受椒房之宠。这位姑娘若是时辰准了,定是一位主子娘娘。这不是算准了么!我们还记得说,可惜荣华不久,只怕遇着寅年卯月,这就是比而又比,劫而又劫,譬如好木,太要做玲珑剔透,本质就不坚了。他们把这些话都忘记了,只管瞎忙。我才想起来告诉我们大奶奶,今年那里是寅年卯月呢。”


由此文本叙述可知,元春生于“甲申年丙寅月乙卯日(正月初一)辛巳时”。对照第95回:

“是(应为逝)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元妃薨日是十二月十九日,已交卯年寅月,存年四十三岁。”

我们发现可疑之处了。根据《六十甲子顺序表》,甲申年正月初一出生,乙卯年第二天去世,相差31或91年,但只能是三十一岁,绝非文本中的“存年四十三岁”。

一、生年错了。查电子版万年历,甲申年丙寅月只能是1584年/1644年/1704年/1764年,但日子不对,带卯日的分别为1584年初一日、1644年初二日、1764年初三日,其中也只有1584年初一是丙寅月己卯日。在时间叙述的问题上真是“只怕时辰错了”。

二、假如生年时间记述正确,但去世和存年的年份都错了。譬如张爱玲说,古文竖立排版,过录工抄错了,应存年四十一、二岁(古代男子减岁女子进岁,计算可能2-3/岁差数,实际38/39岁)尚可接受。但是一:如果生于甲申年而去世时38/39/40岁,那么当年必定是癸亥年/壬戌年/甲子年,而第95回中“是(应为逝)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应该写作癸亥年/壬戌年/甲子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二,如果去世时的确是43岁,且逝世时是立春交乙卯年寅月,那么她应该逝世于丙寅年是二月十九日。第95回中“是(应为逝)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应该写作为丙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在时间叙述的问题上又是“只怕时辰错了”,是否文本过录抄写有误?

三、假如去世、存年的年份是正确的,但生年年份却错了。“是(逝)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元妃薨日是十二月十九日,已交卯年寅月,存年四十三岁”正确,那么元春应生于壬申年丙寅月乙卯日(正月初一)辛巳时,按壬申年查万年历,1632/1692/1752年,除夕、初一、初二三天此三个年份分别为戊戌/己亥/庚子日、庚戌/壬子/辛亥日、壬戌/癸亥/甲子日,均无乙干和卯支日。此情况最不可能存在。

总之,寅/子、和甲/丙,这几个字云泥之别,口读或手书时不可能象张爱玲说的抄写之误的,《红楼梦》第95回的文本中犯了明显的常识性错误,但现存的程伟元和高鹗元本子都是完全一致,置明显错误若罔闻,听之任之。但仔细琢磨,全书120回,正儿八经的天干地支纪年只有这一处详细使用了。应该是作者慎重提笔的。

可见元春的生、死、年三者记述都错了。也是故意“抖搂”的?

§1.3存年四十三岁之不可能?

对于元春的存年岁数,现在流行的说法是陈林在《红楼梦时间秘密》中分析,从文本前80回的情节来看,元春薨时的年龄绝不可能是43岁,只能31岁:

按照后40回作者的安排,贾宝玉在元春去世时大约16岁。如果元春死时43岁,那么她竟然比胞弟宝玉大了27岁,这是不合情理的。第33回《手足耽耽小动唇舌不肖种种大承笞挞》写到,当年端午节后,王夫人哭求贾政不要打宝玉,她说:“我如今已将快五十岁的人,只有这个孽障。”这一情节距离元春去世日期不到4年时间。如果元春死时43岁,那么王夫人此时最多54岁。难道王夫人在11岁时就生下了元春?难道王夫人不满10岁就嫁给了贾政?从小说的情节和日常生活的逻辑来看,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他的错误还不止于此,在关于元春年龄安排的问题上,这位作者也犯了一个明显的情理和逻辑上的错误。从小说前80回的情节来看,在31岁和43岁这两个存年数中,元春死时的年龄只可能是31岁,而绝不可能是43岁。按照后40回作者的安排,贾宝玉在元春去世时大约16岁。如果元春死时43岁,那么她竟然比胞弟宝玉大了27岁,这是不合情理的。

1998年,徐子余《红楼梦学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虎兔相逢”解作康雍两朝交替之年新证》的论文,也对元春年龄的错误作了细致的分析,但他明白地承认自己无法解释这个错误的由来:

如果按元春死于甲寅年算,则存年三十一。这样才与前八十回有关人物的年龄相适应。第三十三回写贾政笞挞宝玉时,王夫人曾说:“我如今已将五十岁的人”。按此推算,年后元春死时,王夫人也只有五十挂零。如果元春存年四十三岁,那么母女相差最多只有十岁,显然不合常情。如果元春存年三十一岁,那么,她比母亲小二十来岁,就合乎常情了。还有冷子兴说,王夫人先生贾珠,次生元春,再次生宝玉。如果把王夫人生元春定在二十来岁,那么,在这以前一二年生贾珠,三十多岁生宝玉,而宝玉挨打时约十五岁,元春比宝玉长十余岁。这样,作者介绍说“那宝玉未入学堂之先,三四岁时,已得贾妃手引口传,教授了几本书,数千字在腹内”,也就合情合理了。如果元春存年四十三,长宝玉二十来岁,那么,宝玉三四岁时,元春早已选入宫中作女史了,哪有机会教授宝玉?总之,元春存年三十一岁,才与前八十回所写王夫人和宝玉的年龄相适应。旧时以干支纪年,文人都能算出从甲申到甲寅是三十一年,到乙卯是三十二年,但续作者却算错了。何以会在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上出差错呢?这真使人疑惑不解。

从“续作说”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一定会让人感到疑惑不解。其实,这是想当然的。红学家周思源说是“陈林现象”——“是谁还是大清法律规定只能是31岁,而不是43岁?至今没有历史文献资料支持。”

我的看法是:一、按照古代纪年,张爱玲说的元妃存年实际为38/39岁(虚岁四十一、二岁),如果元春存世四十一、二岁,胞弟贾宝玉在她去世时大约16岁,大了20岁左右,推知元妃入宫作女使时20多岁,这是合情理的吗?合理的。

譬如,有史料记载,容妃和卓氏(1734—1788),和卓氏,生于雍正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回族人,即传说中的香妃。乾隆二十五年入宫封为和贵人,时年二十七岁。深受皇太后喜爱,进宫第三年册封为容嫔,时年二十九岁。乾隆三十年随夫君、太后、皇后、令贵妃、庆妃以及孝贤皇后之弟傅恒等人南巡,一路上乾隆还遵照维吾尔族伊斯兰教的习俗赏赐给容嫔特制的饭菜。又如,恂嫔(?—1761)霍硕特氏,亦作郭氏,台吉乌巴什之女。生年不详,生辰为十二月二十四日。乾隆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新封郭常在(1759),二十五年晋郭贵人(1761年),二十六年八月扈从木兰,八月二十七日突发急病,薨于行在。

二:王夫人此时最多54岁。王夫人在15/16岁时生下了元春。这合乎古代13岁“及笈”的习惯,13-16岁“女字”、“弄璋之喜”再正常不过了。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关于适婚年龄的法律规定来看,女子通常在14岁左右出嫁,男子通常在16岁左右结婚。例如《钦定大清通礼》卷二十四《嘉礼》规定:

官员(七品以上)自昏及为子孙主昏,豫访门第清白女、年齿相当者,使媒氏往通言俟许。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下士、庶人同。)

这就是说,陈林论证的“元春死时只可能是‘存年31岁’,而绝不可能是43岁,元春只比宝玉大15岁左右。”是误解,偏证不能成立。

此外存年41、2岁,还可以和文本再比兑看看,依然成立。
一、“存年四十一、二岁”这个年龄差距,元春比胞弟贾宝玉大了20岁左右,正如第18回《大观园试才题对额、荣国府归省庆元宵》所写“其名分虽系姊弟,其情状有如母子”。

二、最早指出关于元春去世时年龄安排的常识性错误的是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一位署名“苕溪渔隐”的红楼爱好者。他在当年刊刻的《痴人说梦》中指出:“贾妃薨逝,存年四十三岁。”(九十五回)案八十六回云元妃生于甲申年,而此回云“是年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元妃薨日是十二月十九日,已交卯年寅月,甲申至乙卯仅止三十二年。年四十三岁当改三十二岁。

三、张爱玲在《红楼梦魇》中对这个错误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对错误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大胆的猜测:

元妃亡年四十三岁,我记得最初读到的时候非常感到突兀。一般读者看元妃省亲,总以为是个年轻的美人,因为刚册立为妃子。元春宝玉姊弟相差的年龄,第二回与第十八回矛盾。光看第十八回,元春进宫时宝玉三四岁。

康熙雍正选秀女都是十三岁以上,假定十三岁入宫,比宝玉大九岁。省亲那年他十三岁,她二十二岁,册立为妃正差不多。写她四十一、二岁死,已经有人指出她三十八岁才立为妃。册立后“圣眷隆重,身体发福”,中风而死,是续书一贯的“杀风景”,却是任何续《红楼梦》的人再也编造不出来的,确是像知道曹家这位福晋的岁数。他是否太熟悉曹家的事,写到这里就像冲口而出,照实写下四十一二岁?

张爱玲所说的“曹家这位福晋(王妃)”,指的是曹雪芹的大姑、曹寅的长女、由康熙皇帝指婚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嫁给平郡王纳尔苏的曹佳,想当然耳。在她看来,曹佳就是元春的原型人物,就象刘心武猜测写小说似的。张爱玲坚信后40回是续书,但她并不认为程伟元和高鹗是续书作者。她提出了续书作者知道曹佳的岁数、非常熟悉曹家的事情这样的疑问。

《红楼梦》自乾隆中后期开始广泛流传到清末民初的大约160年间,从现在发现并公开的史料来看,没有人确切地知道小说的作者究竟是谁。虽然小说明写曹雪芹对初稿披阅增删,分章纂回(土默热最近用文艺比较,解作洪升的“传奇初稿”改编成了小说《石头记》,尚难确立,但是对于雪芹的身份则莫衷一是,周汝昌在《红楼梦新证》第七章《史事稽年》中写到,蒋瑞藻《小说考证拾遗》页五十二引赵烈文的《能静居笔记》:

谒宋于庭丈(翔凤)于葑溪精舍,于翁言:曹雪芹《红楼梦》,高庙末年,和珅以呈上,然不知所指。高庙阅而然之,曰:“此盖为明珠家作也。”后遂以此书为珠遗事。

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乾隆皇帝也不知道小说所写究竟是何人何事,“然之”就是肯定了“不知所指”这个情况。然后,乾隆皇帝又作出了自己的推测:小说大概、也许写的是明珠家的事情吧。

且不说历史上是否真有乾隆读红楼这回事,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程伟元和高鹗的时代,没有哪位读者知道小说情节人物的历史原型。这样看来,张爱玲所谓“续书作者知道曹佳的岁数,非常熟悉曹家的事情”的猜测,反面即可能就是续书=作者,原作如此。存年四十一、二岁极有可能。

总之,不论31岁还是41岁,生死的年份貌似不符合文本,客观上都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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