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石头记》中的棠村序文——答伊藤漱平助教授

作者:吴世昌

一、前言

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在一九六一年二月出版了我的英文本《红楼梦探源》。我在此书中考出,各本脂砚斋评《石头记》中有些素被认为回前“总评”的短文其实是曹雪芹之弟棠村所写的小“序”。这是根据脂砚自己在脂评《石头记》十六回残抄本(下简称“残本”,以前称“甲戌本”,年代错误)第一回的眉批,并研究了那些序文本身的内容而得出的结论(见拙著第六三——七一页,指英文本,下同)。其后,我在新加坡《南洋商报》一九六二年《元旦特刊》《我怎样写〈红楼梦探源〉》一长篇论文中,亦有专节论“棠村序文的发现”(全文并载同年六月号北京《新华月报》),可供不读英文本者之参考。

最近看到《东京支那学报》一九六二年第八号伊藤漱平助教授一篇《论〈红楼梦〉首回冒头作者》之文,他认为那些回前短文都是脂砚斋的“总评”。这本来是以前中国“红学家”的旧说(例如胡适在其有关各文中即屡次这样说),并非伊藤氏的创见。伊藤此文似专为胡适辩护而驳斥拙著者,故即以《红楼梦探源》的英文本为攻击对象。但奇怪的是:他一方面并没有承认此为胡适旧说,另一方面他所用以攻击我的方法是完全不讲理乃至不诚实的。甚至于我在拙著中说得明明白白的话,他竟装作没有看见;我没有说过的话他却硬说是我说的,以便造成攻击我的借口。最突出的例子是,关于脂评《石头记》第二十一回回前附页上的短文和诗。我在拙著的正文和底注中再三说明这是脂砚斋的评和诗,并将原诗的五行译成英文,以证明脂砚为宝玉的模特儿(《探源》第六九页,注一;第九三——九五页)。不料伊藤氏论此文时,竟说:“吴氏亦以为出于棠村之笔”(第五三页,指《东京支那学报》,下同)。于是,用许多理由说此文此诗皆为脂砚所作,以证吴氏之误。而按其所持理由,即改头换面袭用拙著之说。这种行为,在国际学术界是罕有的骇人听闻之事,实已超出学术讨论的范围,而成为出版界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在下文,只先就他的谬说及其捏造证据以攻击我之点加以揭发和驳正,以祛读者之疑。

二、伊藤氏的误解与谬论

我考出传世脂评《石头记》中有脂砚斋所保存的、棠村为《风月宝鉴》“旧”稿所作小序,其主要证据为脂砚斋在第一回“楔子”末段论此书各个异名的眉批:

雪芹旧有《风月宝鉴》之书,乃其弟棠村序也。今棠村已逝,余睹“新”怀“旧”,故仍因之(残本第一回第八页上)。

我在上引《我怎样写〈红楼梦探源〉》一文中已说明:此评中“新”字即指雪芹改后之《石头记》新稿,“旧”指其旧稿《风月宝鉴》,“因”乃“因袭”、“沿用”之意,“之”即指上文棠村之“序”。

“楔子”,正文举了五个异名,其次序为:一、《石头记》,二、《情僧录》,三、《红楼梦》,四、《风月宝鉴》,五、《金陵十二钗》。此眉批则特为第四个异名(《风月宝鉴》而写。《金陵十二钗》为雪芹自己提出的异名。但脂砚斋在其所编的“重评本”中不用此名而“仍用”《石头记》”这这一最初之名(残本第八页下)。

伊藤氏以为《金陵十二钗》是曹雪芹在《石头记》以前所写的一个稿本。这表示他完全没有看懂“楔子”原文“楔子”明明说,《金陵十二钗》不过是各人所提议的许多异名之一,而后来脂砚所“仍用”的《石头记》则是恢复此书最初的本名。由于误解“楔子”的意义,伊藤氏竟以为曹雪芹在写了《风月宝鉴》之后,又写了一部《金陵十二钗》,最后又把《金陵十二钗》改成《石头记》,而那些“总评”,据他说,乃是脂砚为《石头记》以前的《金陵十二钗》写的。这些说法,与“楔子”原文和一些“总评”(其实是棠村序文)内容都不相符。

我们知道在上述五个异名中,只有《红楼梦》和《石头记》二名流传下来。其余的三个则没有被采用。在雪芹生时,他给明义看的一个内容较为简单而又微异的“抄本”,即名为《红楼梦》〔1〕。而后来较详的改本“新”稿,则由脂砚加评,称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我们今日之所以知此书“旧”稿曾一度名为《风月宝鉴》,也仍是根据脂砚的报告(即上引眉批)。此外,《情僧录》和《金陵十二钗》也只是两个异名,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曹雪芹又另外写了两部小说:一名《情僧录》,一名《金陵十二钗》。要是这样穿凿附会起来,雪芹非写五部小说不可。这种考证,全无是处。至于由此而推论说,雪芹在写了《风月宝鉴》之后,又写《金陵十二钗》;脂砚在未评《石头记》之前,早已评过《金陵十二钗》,则完全是想象,并无佐证。并且,脂砚眉批中说到的他所保存的棠村之“序”,究竟是哪些?都到哪儿去了?对于这些重要问题,伊藤氏完全没有交代。伊藤助教授为什么要创立曹雪芹在《石头记》之前已写一部《金陵十二钗》之说呢?因为他既要证明“回前冒头”皆为脂砚“总评”,而又不能解释何以有些“总评”放在与《石头记》回目次序不符的“回首”。又因为拙著早已指出:这些参差现象,乃由于许多原序系棠村为“旧”稿《风月宝鉴》所写,故其书分回与今本不同(第六九页)。他就根据鄙说,巧妙地把《风月宝鉴》改为《金陵十二钗》,把“棠村序文”改为“脂砚总评”,又举第二回“总评”中。岂作十二钗人手中之物也”一句为证。实则《金陵十二钗》既为此书异名之一,本可随意引用。若伊藤认为《金陵十二钗》乃《石头记》以前的旧稿,代表雪芹著作此书之一个较早时期,则又显然与他自己所引以为证的“楔子”不合。因“楔子”原文说雪芹题此书为《金陵十二钗》之后,下文并没有说他再改写为《石头记》,可知此二名实指一书,又何能有分回次序不同,以致与“总评”内容不符(如第四十二回、四十八回)之事?

至于第二回“冒头”中说到“十二钗”,乃因此回第一次向读者介绍林黛玉及贾氏诸姊妹,即所谓“十二钗”中的主要人物,故即指雪芹为“作十二钗人”,自极确当。并非谓在雪芹著作过程中,另有一个“十二钗时期”。若以此为例,则二十一回脂评中说到宝玉弃宝钗、麝月“而为僧”,岂可即指此评乃“《情僧录》时期”所写?其实只要略加思考,即可知此总括性的介绍人物之第二回,正是此书较早的提纲,而不是在五个异名中最末一名“《金陵十二钗》时期”才写成的稿本。

伊藤文中最无理者,竟谓因脂评残本(即所谓“甲戌”本)第一回“凡例”低二格抄,所以别的回前也低二格的文字不应该是棠村的序文,而只能是脂砚的“总评”(第五一页)。这是什么逻辑?是谁在十八世纪定出这样的规则:只许把脂砚为《金陵十二钗》写的评语用大字低二格抄,不许把棠村为《风月宝鉴》写的序文用大字低二格抄?这样武断的话,也算是科学的考证吗?其实以现有别的抄本的抄式而论(例如所谓“庚辰”本),脂砚的评注倒往往用小字行书抄在正文之下、行间或眉端。而用墨笔楷书大字和正文一般抄在回前的,其性质显然与脂评不同。如第十七回回前的诗用大字抄,诗下又有小字评语。评语既为脂砚所加,则其诗即非脂砚所作。如果他略略看过一些中国别的古书,也会知道凡序文都是用与正文一样的大字(例如《尚书》和《诗经》每篇前面之序),而评语则照例是用小字的。

三、伊藤氏所采攻击我的方法之一

在伊藤氏的全文中,表面上似乎很正当,而其实最无理的论点,要算他所采用的以逐回考察“总评”的方法,来驳我的说法。他举出:(1)第十四回回前“甲戌”本〔2〕的“总评”中之一则,与“庚辰”本硃笔“壬午春”眉批相同。(2)第十六回回前“总评”之一则,与“庚辰”本“畸笏叟”眉批全同。(3)第二十五回回末“总评”中,包含“庚辰”本“壬午孟夏”眉批。(4)第二十六回回末“总评”八则中,有二则与“庚辰”本眉批相同。(5)第二十七回回末“总评”中,有二则与“庚辰”本眉批相同。(6)第二十八回回末“总评”中,也有二则与“庚辰”本眉批相同。

伊藤氏举这些例子,其主要目的在于给读者这样一种印象:“吴世昌氏”把这些“庚辰”本的眉批(或“总评”)都当作棠村序文,全是错的,现在由他来——纠正。

我必须坦白地指出,伊藤氏这种深文周内、颠倒是非的手法,用在学术讨论上是很不应该的。我写英文本《红楼梦探源》时(首二卷成于一九五六年),虽然胡适的十六回残本尚未影印出来,而我所根据的俞氏《脂砚斋红楼梦辑评》又把第二十七回和第二十八回的回末“总评”误作“开始总批,(第四四一——四五六页);但我却从来没有把任何一条“庚辰”本的眉批当作棠村的序文,为什么要劳伊藤助教授的大驾来——指出辩正?这不是无的放矢吗?

我在拙著中讨论棠村序文之存于现有各脂评本者(第六九一七。页),每一句有关的正文都有底注:不但注明每一序文在各本中的段数和字数,且标明影印脂评本(即所谓“庚辰”本)和俞氏《辑评》的页数(拙著第六八页,注l、2、3;第六九页,注2、3、4;第七○页,注1、2、3),以便读者查对核算。这样详细的记录,岂能一笔抹杀?伊藤氏如能读英文,岂不能查出我在拙著正文和注文中从没有把任何一条眉批当作棠村的序文?

伊藤氏举完了上述的例子,便说“在‘甲戌’本中,尤其是第十三至十六回,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回中,可以肯定有己卯到丁亥年的脂砚斋(即畸笏)的‘总评’。”伊藤助教授只会跟着胡适乱用错误的年代,他不肯先排一下干支,然后再想一想:既然是“甲戌”(1751)本,怎么里面会“有己卯(1759)和丁亥(1767)的脂砚斋‘总评’”?其次,“甲戌”本回末各条短文,伊藤氏自己先已指出,系录自“庚辰”本的眉批,怎么还能兼差作“脂砚斋的‘总评’”?

最后,还须指出:上述伊藤氏所举的例子和说明,有许多是错的:(1)残本(即所谓“甲戌”本,下同)第十四回回前“总评”之与另一脂评本(即所谓“庚辰”本,下同)眉批相同者,不是伊藤所说的“一则”,而是五则,另有一则则部分相同(见影印脂本第二九○、二九三、三○二、三○三页)。(2)第十六回回前“总评”与“庚辰”本中脂评相同者,也不止一则,其中最长的一条:“赵妪讨情闲文……”(共一百三十三字)是脂评本正文中双行小字评注(第三三四页)而删去首二字。(3)第二十五回回末“总评”之一则,也不是“包含‘壬午孟夏,一则眉批”,而是把“壬午”、“丁亥”相隔五年的两条眉批合并删改而成(第五八四——五八五页)。(4)第二十六回回末“总评”八则中,也不是伊藤所谓“有二则与‘庚辰’本眉批相同”,而是有五则之多(第五九八、六○○、六○三、六○六页)。(5)第二十八回回末“总评”中,不是有二则与“庚辰”本眉批相同,而只有一则相同。伊藤氏从六回中举例来证别人之误,他自己倒把五回的例子弄错了。

这些,以及尚有许多伊藤氏未举的例子,只能证明他相信的所谓“甲戌”(1754)本,远比所谓“庚辰”(1760)本抄得晚。因此抄者把别的底本中的眉批或双行小字评注乱并、乱删、乱改,又用大字抄成“总评”模样,放在回首或回末。伊藤氏对于这些最基本的现象都没有看清楚,却想用这些例子来诬谤我把眉批当作了棠村的序文,这是学术界罕见的怪事。

伊藤氏又说:“吴氏认为‘庚辰’本(拙著从不用此名称)第二十七回的‘总评’都是曹棠村之作。”其实此本第二十七回回前附页上只有一条短文:“葬花吟〔3〕……只取其韵耳。”既然只有一条,怎么能说“吴氏认为……都是……”?于是伊藤又故意把所谓“甲戌”本的回末“总评”〔4〕,拿来比附,说“这些脂评,很难想象其中混进了棠村的序。”(第五三页)这只能证明伊藤上了胡适的当,迷信这个抄于甲午(1774)年以后的残本,真是“海内最古”的“甲戌”(1754)本,因此他要以“甲戌”本为标准,来判断“庚辰”本中的序文,认为它们不可能“混进”“甲戌”本的“总评”中去。这是年代错误、因果倒置的考证法。在七十八回脂评本中,棠序是棠序,眉批是眉批:前者墨笔大字,抄在回前附页上,与正文一般而低两格;后者硃笔行书,乃墨本抄完后装订好了,才加抄于正文的眉端〔5〕。二者完全不同。在俞氏《辑评》中,所录“开始总批”也剔去其中互见于他本眉批之文。只有那个晚抄的残本,即伊藤相信的那个“甲戌”本,才贪多务得,把别本上后加的眉批,也用墨笔大字抄成“总评”,分列在回前和回后,“以壮观瞻”而增市价。而伊藤助教授居然把这个晚抄的本子中的杂凑“总评”,当作判断脂评或棠序的标准。这当然不是什么棠序“混进”脂评的问题,而是这个本子的抄者要增加“总评”的数量,把另一底本中的眉批和棠序一起抄了进去“混”充。总评”。

四、伊藤氏所采攻击我的方法之二

上述各点犹可说也许由于伊藤氏误解拙著。尤其严重的是:他竟凭空造出我所没有说过的话,作为攻击我的借口。他说:

第二十回回末之总评四则,俞平伯氏指为原应在第二十一回回首而误装在此者……吴氏亦以为出于棠村之笔(第五三页)。

于是他大放厥词,说此评及其中所附之“怪诗”皆脂砚所作。并且装模作样分析诗中各句,以证明其说。若不是伊藤氏根本看不懂英文,我可以说,他先则对我横肆诬蔑,接着又袭取鄙说,攘为已有。我在英文本中说:

另有十六回(第十七、第二十四、二十七至三十二、三十六至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九、五十各回)在此本(v3)中,在每回之前也各有附加的题页,上面的文字也用墨笔与正文一般抄写。凡此皆棠村序文而非脂砚之评,可由下列事实证之……(第六九页,第二至六行)

在这里,我举了“第十七回”之后即举“第二十四回”,除去第十八至二十三这六回,并未将“第二十回”包括在内,当然没有把“第二十回回末之总评四则”列为棠村序文。但我犹恐读者误会,特别在上引第一句末加了一条底注1,说:

并不是每一张回前附页上所抄的都是棠村的序文。例如:第二十一回前的大段文字(脂评《石头记》影印本(第四五九——四六○页装在二十回末))。即无可错认地是脂砚之评,并且其文体与别的序文也大不相同(参看第八章,第九三——九四页)……。

这样明白的正文和注文,伊藤助教授竟有胆量向读者隨瞒,并且欺骗读者,说这条包含一首七律的脂评,“吴氏亦以为出于棠村之笔。”于是发表他的“创见”,认为诗中第二联和末联乃脂砚自称。而事实上他的这一“创见”,正是从拙著中抄袭来的。我在书中第九三页正好把此诗第二、三两联译成英文。我在“茜纱公子”的译文后加一括弧,注明:“(宝玉)”(第十一行)。在“脂砚先生”的笋文译名后也加一括弧,注明:“(即脂砚斋)”(第十三行人而伊藤助教授却不声不响地抄了我这两个解释,改头换面地作为他自己的“创早”,说:“茜纱公子”即指作中人物贾宝玉,相配的“脂砚先生”自然指脂砚斋(第五三页,第十六、十七行)。
他用了我的说法,却反咬我一口,说我错了,真理在他那儿。

我和伊藤素昧平生,彼此无恩无怨,真不知道他何以要这样和我过不去。

我在此诗的英文译文下面接着说:

脂砚在其评中佯称此诗为无名氏所作,其人“深知拟书底里”,故“凡是书题者,不可(不以)此为绝调”。很清楚,这是他自己的诗。

下文我说:

此诗末句“情不情兮奈我何”中“情不情”三字,乃作者原稿末回“警幻《情榜》”中对宝玉的考语。把“茜纱公子”和“脂砚先生”放在一联之中,脂砚又在此评与此诗之中把自己和书中的主人翁(宝玉)证明为一个人。此即评中所谓“拟书底里”的真意。

伊藤也许根本看不懂我这一段英文原文,也许故意装作没有看见,却发表他的高见说:

诗中之“我”乃顽石之自称,也就是“怪诗”的作者“客”之自称,即曹霑自比为一块石头(第五四页,第一、二行)。

这是拾胡适“自传说”的牙慧。实则胡适谬说早在一九五四年已被彻底驳斥,在中国《红楼梦》问题的专家中已没有一人相信此说。我在英文本《探源》中曾有专章(第八章)论书中贾宝玉的模特儿为脂砚而非作者,以书中内证和脂评本身,结合清代档案及清人著作(如《枣窗闲笔》),完全证明脂砚为作者曹雪芹之叔,书中“元春”之弟,即宝玉的模特儿〔6〕。但伊藤助教授却根据“自传说”,在漫游了一顿“太虚幻境”、“青埂峰”之后,结论说:“这一首怪诗应是(作者)酬答脂砚斋之诗,与棠村无关。”请问伊藤,除了他自己,谁曾说过“此诗与棠村有关”?根据上述他所捏造的“吴氏亦以为出于棠村之笔”之说,他显然又在暗示“吴氏又错认此为棠村之诗”。这种层出不穷的旁敲侧击,其目的何在,任何一个读者都可以看得清楚的。

五、否定伊藤氏之说的内证

伊藤氏把许多棠村为《风月宝鉴》所作的序文当作脂砚为《金陵十二钗》所作的“总评”,是完全只凭空想,不考察原文内容的说法。因此,只须指出文中一些内证,他的说法便立即破灭。

第一,我指出脂评本第四十二回前附页上一段文字说:“钗、玉名虽二个,人却一身,此幻笔也。今书至三十八回时,已过三分之一有余,故写是回,使二人合而为一……”证明此为棠村之序,原在《风月宝鉴》第三十九回之前,故曰“今书至三十八回”。但伊藤氏却以为这又是脂砚为《金陵十二钗》写的“总评”。他当然知道,此第四十二回是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经脂砚自己“对清”的“庚辰秋月定本”后四册之内。如果此为脂砚自己的“总评”,为什么还把第三十九回的评语放在第四十二回之前而没有“对清”出来?若已经对出,为何仍不加以改正?其次,文中说:“故写是回,使二人(指宝钗、黛玉)合而为一。”但在现有一切脂评本中,不论在第三十九回、第四十二回,或任何一回中,都没有“使二人合而为一”的故事。脂砚有什么理由,要把根本与事实不符的“总评”保存下来,以证明自己的错误?正因为此乃棠村为《风月宝鉴》所作旧序,作序者本人已死,无法改正;而脂砚在第一回眉批中已说明:为了纪念逝者,故此序内容虽已不合改后的《石头记》“新”稿,但他仍予保存(“故仍因之”)。今按序中所说“钗、玉名虽二个,人却一身”,完全与现存抄本内容不符,不但与曹雪芹的思想不符,且与其他脂评也不符。棠村这些说法,只能说明在旧稿《风月宝鉴》中可能有此写法,但已经雪芹完全删去。伊藤氏既要考证“总评”的执笔人,至少也该看看“评”文的内容。但即使他的中文程度不够,看不出此文与别的脂评思想上的矛盾,他只要用小学校的算术来算一算也可知道:如果“钗、玉”真是“一身”,那就只有“《金陵十一钗》”了,怎么还能把此文当作“《金陵十二钗》的‘总评’”?



第二,脂残本第六回回末“总评”第二条说:“借刘妪入阿凤正文。送宫花写‘金’、‘玉’初聚为引……”〔7〕。但在抄本《石头记》正文中,刘姥姥进荣国府在第六回,周瑞家的送宫花在第七回,宝玉到梨香院访宝钗、两人互看佩“玉”和“金”锁在第八回。此条短文所述既为三回之事,可见此三事(或前二事)在雪芹旧稿《风月宝鉴》中原为一回内之事,而此条实为棠村写在旧稿中第六回前小序之一部分,后来这三个故事在扩充以后的“新”稿《石头记》中分别隶属于三回之中,以致棠村的原序无所附丽,只好移置于第六回与第七回之间,过录者遂把它作为第六回回末的一条“总评”。这一则短文如认为是脂砚的“总评”,则不但无甚意义,且因与故事所隶回次不合,反易引起混乱。但如知其原为《风月宝鉴》小序之一部分,则它透露了雪芹旧稿情形,颇为重要。因其总括“新”稿中三回之事,可为旧稿中棠村原序之铁证。且可据以证实别的回末“总评”中,亦有棠村序中文字;只因后来分回情况改变,序文与所序的故事变得不符了,不宜再附于所序本回之前,故只好移作回末“总评”。退一步说,若此真是脂砚所写,或如伊藤氏所想象的,是他为一部较早的《金陵十二钗》稿本所写,则此寥寥十余字的两句话,既与《石头记》第六回内容已因修改而不尽相符,脂砚诚何爱于此两句而不肯改正,却要故意留此矛盾以迷惑读者?正唯因为这是棠村原文,故脂砚虽知与改后之《石头记》内容有出入,亦不加更正,以志其“怀旧”之情。如果一个人既要做考证工作,而又不肯考察他所要考证的材料本身的内容,这样的考证本身又有什么内容或科学价值?

第三,脂评本第二十八回回前附页上有一条短文说:“自‘闻曲’回以后,回回写药方,是白描颦儿添病也。”今按“闻曲”在第二十三回,至第二十八回共有六回;只有在第二十八回一回中写药方,其余五回都没有写药方,而文中却说“回回写药方”。这当然是棠村的旧序原文〔8〕。若是脂砚的“总评”,为什么这样与故事不符的评语,还要用大写字抄在回前?

第四,第四十八回前附页上的短文,第一句便说“题曰‘柳湘莲走他乡’,必谓写湘莲如何走,今却不写,反细写阿呆兄之游艺。”上半句说“柳湘莲走他乡”是第四十七回回目的下句(今本不作“柳湘莲”而作“冷郎君”),而下半句“写阿呆兄(薛蟠)之游艺”则指四十八回中之事。若这也是脂砚的“总评”,为何在他的“定本”中还是这样“评不对题”,又把两回之事纠缠在一起?试问伊藤氏,这是第四十七回的“总评”,还是第四十八回的“总评”?还是“总”两回之“评”?为什么脂砚在已经“对清”的定奉中,仍有连回次都没有“定”的“总评”?正惟因为这些都是死了的棠村在“旧”稿中的序文,脂砚既要“因”袭原文,自不能替他改作;故其内容虽与改后的“新”稿《石头记》回次不合,也只好“仍”旧“因”袭下来。

我们知道,凡是脂砚自己的评语,若先写者因未见书中后文而偶有小误,他必在后写的评中加以说明或更正。此类例子甚多,且举两个:

(1)脂评本第二十七回有一条“己卯冬夜”的眉批指红玉为“好邪婢”。接着又有一条“丁亥夏畸笏”的眉批,用认过的口气说:“此系未见‘抄没’、‘狱神庙’诸事,故有是批。”(第六二二页)这是因为他后来见了雪芹原稿中有“狱神庙红玉慰宝玉”的故事,故说前条指红玉为“奸邪婢”是批错了。
(2)第十七、十八合回中妙玉第一次出场,脂砚在早期(1754年或以前)的双行墨评中列举正、副册中“十二钗”之名(第三八○页)。在下页的硃笔“壬午季春畸笏”眉批却说:“前(误作‘树’)处引‘十二钗’,总未的确,皆系漫拟也。至末回‘警幻《情榜》’,方知正、副、再副,及三、四副芳讳。”此可证自甲戌(1754)年或更早脂砚批此段后,到壬午(1762)年方见雪芹原稿中末回有《情榜》上六十个女子的全部名单。故又作此眉批,以订正前批。

由此可知,脂砚对自己的评语,虽小误亦必更正——甚至如“十二钗”的副册、又副册名单,读者根本不知,亦无法核对他的初评所举有无错误;但他仍引用《情榜》,承认自己的前批“总未的确”。我们不能想象,对自己的评语这样负责的评者,怎么会把自己的“总评”放在错误的回次前面,引用不同回目的句子,把两、三回当作一回评论,评及早已不存在的故事,乃至写出与正文内容及其他评语都有矛盾的“总评”!

最后,伊藤氏必须记得:脂砚只说他因棠村去世,才为他保存《风月宝鉴》中的旧序。他并没有说也为他自己保存了《金陵十二钗》的“总评”。如果他真有那些与正文矛盾、回次不合的“总评”,他也不会保存下来,造成无谓的混乱。试想他因正文中秦可卿之病死与第五回中册子上“有一美人悬梁自缢”的故事不符,还特别在第十三回末(残本)写一长评说明此故事删改经过,以祛读者之疑,何至于他自己反把一些与故事不符的“总评”加在里面,以增加读者的迷惑?并且,残本中第十三回回末那一条长评,倒是真正脂砚的总评;但它却是用硃笔密书,和回前一些墨笔大字的棠村序文的抄法不同。

有关秦可卿之死的故事,还可以证明棠村不但为《风月宝鉴》的“旧”稿写小序,他也曾写了一些题诗,可惜现在大多数失传了。例如十六回残本中的第十三回至第十六回,每回正文之前有“诗云”二字,但下面只留两行空白,并无题诗,再看此残本的第三回至第五回及第二十五回至第二十八回这七回,正文前无题诗,亦即无“诗云”二字,也不留空白。由此可以推证第十三回至第十六回正文前既有“诗云”字样,并且留了空白,必系原来有诗,其后因故删去。然则其故维何?我的解说是:此四回之前原有为“旧”稿《风月宝鉴》所题之诗,后因不适于题咏改后“新”稿《石头记》中的故事,故只好割爱。此可以由七十八回脂评本证之:此本第十三回至第十六回前也都没有题诗,但在第十一回之前的一页空白纸上,用硃笔大字补抄了两条短文和一首五绝:

诗曰:一步行来错回头已百年

古今《风月鉴》多少泣黄泉

这两条短文的第二条有一部分被录在十六回残本的第十三回前面作为第一条“总评”,但未录这首五绝。此诗明指可卿之死因及死状,按照今本《石头记》回次,自应放在第十三回前面。此诗本身很平常——首两句只略略修改一下“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两句谚语——但却透露出其所咏故事与今本《石头记》中可卿之病死不同,而与第五回中《金陵十二钗》正册所绘可卿之图及题咏相符。尤可注意者,诗中第三句公然点明此是“《风月鉴》”中故事,可见此诗实即棠村为“旧”稿《风月宝鉴》叙述可卿自杀这一回书的题咏。但在录存此诗的脂评本第十三回之前也有一整页空白,为什么这两条短文及此诗不抄在第十三回前的空白页上而抄在第十一回之前?我在上文已说到,十六回残本第六回回末的一条“总评”说:“借刘妪入阿凤正文。送宫花写‘金’‘玉’初聚为引”,实关涉改后的《石头记》中第六、第七、第八,三回之事。可见那一则“总评”本是棠村为《风月宝鉴》第六回所写序文的一部分。故此段文字在十六回残本中仍作为第六回之“总评”。可知在“旧”稿中此三事(即刘姥姥入荣国府,周瑞家的送宫花,“金”“玉”初聚)尚写在第六回一回之内,而改后的《石头记》“新”稿则已扩充到第七回和第八回中。依此推算各回次序,则今本《石头记》第十三回,在《风月宝鉴》旧稿中正是第十一回。这就可以证明在此脂评本所据底本中,上述短文及五绝也正补抄在第十一回之前——因为它们本来是《风月宝鉴》第十一回前面的棠村序文(可能不全)及题诗——故在过录到此七十八回脂评本时,也就照样抄在第十一回前面的空白地位。但如果象伊藤氏所说,这些都是“总评”,而“总评”均出于脂砚之笔,而题诗则雪芹自作,则脂砚早该把此“评”此诗,一并录在第十三回前,何至于把“评”文既放错了回次,又把早已和故事不符的题诗放在错误的一回之前?且诗中既已点明《风月鉴》,则此诗当然不是为改后的《石头记》或“《金陵十二钗》”而作。如果对于这样坚强的内证还不肯承认,硬要把棠村给“《风月鉴》”写的序文和题诗作为脂砚为“《金陵十二钗》”写的“总评”和雪芹自写的题诗,则一切考证都是浪费笔墨了。

综合以上一切理由,我们只能把脂评本各回前某些短文,断为《风月宝鉴》“旧”稿中的棠村序文。并且也只能是棠村序文,才能解除上列各种矛盾。至于某一脂评本哪些回前保存棠序,我在拙著《红楼梦探源》中已大略说到,在这里不必赘言。由于脂评十六回残本的影印,有些原来根据俞氏《辑评》中不正确的记录〔9〕而得出的结论,自须加以修改。但这是极小部分的情形,并不影响拙著中论“棠村序文的发现”这一主题。

六、余论——第一回前七律的作者

最后,我说脂残本第一回回前那首七律不是曹雪芹所作,乃根据脂砚在第一回那首五绝下面的双行硃批:“此是第一首标题诗。”则在此首以前者,即非作者的标题诗,而是别人的题咏。伊藤氏却引了一些别的回前之诗来作陪客,并据第二回前标题诗下的脂评,证明此第二回之诗乃雪芹所作。但这并不能证明诗前的序文也是雪芹所作(伊藤自己即承认此非雪芹所作),更不能证明第一回中“第一首标题诗”以前之诗仍是雪芹所作。伊藤氏之说,其实即抄袭胡适。胡适在其影印残本的扉页上写了此诗的末联,并注明:“曹雪芹自题诗”。胡适在所谓“庚辰”本的跋文中曾说脂砚即雪芹,脂评即作者自写。他以为雪芹和他一样善于替自己作广告,不但写评语自赞,还做诗自称“十年辛苦不寻常”。不幸伊藤助教授有与胡适博士思想相通之处,竟也认为曹雪芹会这样自吹自擂。对于这首诗,我们没有理由,一方面否认第一回中的五绝为雪芹“第一首标题诗”这条脂评,另一方面又冤枉雪芹作此诗以自赞。因为此诗若为别人题咏,尚不失为言之有物的好诗,若算作雪芹自作,则竟是既自负多情,又自炫“不寻常”的夸张之诗,不独有点无聊,且与书中别的诗全不相称。但可惜这些道理,象胡适或伊藤之流,大概是不会了解的。

一九六三年春写于北京

(一九七五年七月扬州师范学院中文系编《红楼梦研究参考资料选编》〔补辑〕转载)

〔1〕参看《绿烟琐窗集》第一○七页;《探源》附录二,第二二一——二二七页。

〔2〕这个名称与下文“庚辰”本都是时代错误的名称,说详拙著。但因引用伊藤氏原文,姑暂用之。

〔3〕见影印脂评本第六○九页。参看拙著第六九頁。俞氏《辑评》第四四一頁亦以此为了一条“开始总批”。

〔4〕实即抄自另一脂评本的眉批。

〔5〕参看拙著第三一——三二页。

〔6〕参看拙文《脂砚斋是谁?》(《光明日报》一九六二年四月十四日、香港《大公报》同年五月十三日),《再论脂砚斋与曹氏家世》(《光明日报》同年八月九日、十一日,香港《大公报》同年八月五日)。

〔7〕此条下旬文义欠明,似应为“送宫花为下文写‘金’‘王’初聚作引。”又:“送宫花”既为第十回目之一部分。则“金玉初聚”亦可能在旧稿中为回目中文字。

〔8〕据此序,知旧稿既在第二十三回起即“回回写药方”、“白描颦儿添病”,则在《风月宝鉴》中黛玉之死不会太迟。如此则下文许多故事及诗词等即无法充分描写。新稿大加扩充,故不得不删去原有“回回写药方”及“颦儿添病”情形,使黛玉的生命延长,在全书中部可以充分表现其才能。幸有此棠村小序,可以推知新旧两稿的主要不同之点。又,此序在残本中又抄在回末作为“总评”,可证残本抄者之妄移。

〔9〕例如《辑评》所录第二十七、二十八两回的“开始总批”,实际是在残本中各回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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