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红楼梦》研究的基本态度

作者:周策纵
三十年以前我就常想到,《红楼梦》研究,最显著地反映了我们思想界学术界的一般习惯和情况,如果大家不在基本态度和方法上改进一番,可能把问题愈缠愈复杂不清,以讹传讹,以误证误,使人浪费无比的精力。而(“红学”已是一门极时髦的“显学”,易于普遍流传,家喻户晓,假如我们能在研究的态度和方法上力求精密一点,也许对社会上一般思想和行动习惯,都可能发生远大的影响。十多年前本来就想在《海外论坛》士提出这个问题来讨论,因该刊停刊,也就没有继续执笔。现在趁中文大学新亚书院“《红楼梦》研究展览”纪念的机会,暂提出两点意见来,虽然已显得是老生常谈,然而这问题的重要性,并未随时代进展而递减,尤其近来《明报月刊》上连续对《红楼梦》问题的争论,使我戚觉,就过去一些学者研究的态度和作风,略加检讨,也仍然有它的用处。我首先要声明,近半个世纪以来,对《红楼梦》研究大有贡献的“本自历历有人”,这裹绝对无意一笔抹杀,只希望大家来更进一步,共同改良罢了。

我认为,《红楼梦》研究目前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应该是发掘有关的基本资料而使它普遍公开流行。新亚方面现在似乎已经注意到这点,这是一个好现象,我们还得作更大的努力。当然,我们也许不应该说,以前难免有人隐藏或垄断珍贵数据。可是我们也*周策纵,现任教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中文系。

不能不把历史事实检讨一下,以求转移风气。就拿早期研究《红楼梦》很有贡献的胡适来说,一九二一年他写《红楼梦考证》时,从杨锺羲的《雪桥诗话》)裹知道曹雪芹的朋友敦诚着有《四松堂集》等,他“从此便到处访求”,这种精神本是值得称赞的。但我们试看他自己叙述访求到的经过罢:

不料上海北京两处大索的结果,竟使我大失望。到了今年(一九二二),我对于《四松堂集》,已是绝望了。有一天,一家书店的伙计跑来说,《四松堂诗集》找着了!”我非常高兴,但是打开书来一看,原来是一部《四松草堂诗集》,不是《四松堂集》。又一天,陈肯庄先生告诉我说,他在一家书店裹看见一部《四松堂集》。我说,“恐怕又是四松草堂罢?”陈先生回去一看,果然又错了。

今年四月十九日,我从大学回家,看见门房裹桌子上摆着一部退了色的蓝布套的书,一张斑剥的旧书笺上题着《四松堂集》四个字!我自己几乎不信我的眼力了,连忙拿来打开一看,原来真是一部《四松堂集》的写本!这部写本确是天地间唯一的孤本。因为这是当日付刻的底本,上有付刻的校改,删削的记号。最重要的是这本子裹有许多不会收入刻本的诗丸……

隔了两天,蔡孑民先生又送来一部《四松堂集》的刻本,是他托人向晚晴缪诗社里借来的。……蔡先生对于此书的热心,是我很感谢的。……

这裹胡适把前头两个送错或记错书的人,写得引名道姓,何等具体,蔡元培给他借书的事,也老实记下。唯有对那送来“天地间唯一的孤本”的经过,就那么简略神秘地说是在北大门房裹桌子上“看见”的!门房桌子上自然不会存有这个稿本,应该是有人送来给他的。为什么送其它的书的人,书店伙计也好,陈肯庄也好,蔡孑民也好,胡适都记得清清楚楚,只这个人就没影子了呢?关于这一点,我也不愿过于责备胡适,假如我们自己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不见得此他会做得更坦白。不过,从这件事,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蔡元培的度量来。而且胡适既然得到了这个孤本,在他五月三日赶写了那篇“跋”,把抄本有关曹雪芹的数据利用发表了之后,也就应该把原抄本交书店影印或排印流行才对。不料他一收藏就几乎三十年。一九五七年时,吴恩裕先生便说,这个孤本“现在已经找不到了”。一直要到一九六三年重新辑印《四松堂诗钞》时才注明说:“后来已找到,今存北京大学图书馆。。但至今仍未能出版流行。这个稿本也许关系还小,至于胡适另外收藏到的那本《乾隆甲戌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乃是一九二七年在上海买到,次年三月他自己便已发表一文,报告了这个版本的一些重要数据。但一直收藏了三十四年,经过许多人批评,纔在一九六一年影印了一千五百部,这已是在庚辰本影印流通的六年之后了。胡适自己在跋文裹也无法解释拖延这么久的原因。他明明知道这版本的价值和许多人对它的兴趣,与一般不大受普通读者注意的抄本古书不同,却不能像一百多年以前的程伟元一般,了解“凡我同人或亦先睹为快”而把它“公诸同好”。胡适在跋文裹说,他把“那位原藏书的朋友”的“姓名住址都丢了”。这又是一件奇事,皂口使姓名住址丢了,为什盐连是什么样的人都不肯一提呢?一九四八年我在上海的时候,有个姓顾的朋友告诉我说,那人姓刘,可能是刘铨福的后裔。胡适又在跋文里暗示说:当时别人如见到这个抄本:“未必就能识货”。这又是难于使人心服的,刘铨福在抄本后面早已题跋说过:“此本是《石头记》真本,批者事皆目击,故得其详也。”又说:“原文舆刊本有不同处,倚留真面。”可见已不待后人纔能识货了。

我把上面这些旧事重提,决不是要否认胡适对《红楼梦》研究的贡献,而是觉得我们现在应该赶快来矫正这种作风了。自一九五三年以来,红学研究已经有了长足的进展,新出版的资料也已不少.但还有许多孤本或罕见的资料,一直还未影印流行。例如属于脂批本系统的己卯本和甲辰梦觉主人序本,一九五三年俞平伯先生就在手边用过,如果影印出来让更多的人查考一下,也许会有更好的发现。最令人关心的还是周汝昌先生在一九六五年所报告的靖应鹍先生所藏的脂批本,据他说是南京的毛国瑶先生在他的朋友,世隶八旗,后来由北京迁居扬州的靖先生家里见过这个十厚册的抄本,毛氏抄录了一部分批语转交给周汝昌先生研究,写了那篇短文,但毛“还来不及研勘正文的价值,此书即已迷失。”这岂不又是一个大谜么?周汝昌先生又在他一九六四年出版的《曹雪芹》一书裹,一再提到“现存蒙古王府本,),也是一个有批的脂抄旧本,可是他就不曾详细介绍。最近听说苏联列宁格勒图书馆也藏有一个八十回的抄本。这些,我们都希望影印流行。此外如。有正书局”出版的戚蓼生序本,据说徐伯郊先生打算影印,希望能早点实现。还有伊藤漱平教授所藏的程甲本、仓石武四郎教授所藏的程乙本(我主张把程甲本改称做“程高初排本,),简称“程初本”,程乙木改称做“程高改排本”,简称“程改本”,改排不同的版本,可暂称“程改猎藏本”、“程改仓藏本”之类。以后次序定出时,应改称“程改子本”、“程改丑本”等),也盼望能影印出来。还有吴恩裕先生在《有关曹雪芹十种》里提到的好些数据,也需要出版,现在影印已很方便,希望出版界和研究者多在这方面努力。

其次,我想提出研究者本身一个基本态度来讨论。近数十年来,大家对曹雪芹的家世和一生,脂砚斋和畸笏叟等批书人是谁,《红楼梦》前后部分是何人所作,以及小说的本事究应如何发展,和主题怎样等等,提出了许多说法,引起的争论也特别多。读者往往容易得到一种印像,就是你如初读一个说法,好像那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但如仔细推敲一番,或者读到一些反对派的驳辩时,就觉得原来那说法站不住了。对于任何考证或学说,这种现象本来都难免,而《红楼梦》研究却特别多。这固然一方面由于爱看这小说的人太多,往往不等把所有的资料都掌握,并把前人研究的成果大多看过,只是读了小说,灵感一来,提笔就写,结果不是意见重出就是考虑不周。不过,对于那些没有充分研究而写作的人,这儿不想批评。现在我要提到的倒是几个很好的红学专家。一件事是多少已成陈迹的周汝昌先生的主张脂砚斋就是史湘云说,他所列举的理由也并不是不当,可是从反面看,凡触及钗、黛,及宝玉的两性关系时,史湘云作为他的妻子或爱人,会那么批吗?这些初不待靖本的发现,本来就难成立。这点,反对的人已很多,这裹用不着多说。周汝昌先生决不是没有能力看到别人所举的反对理由,我想还是多半由于自己不肯反对自己,所以弄成了片面之见。另外不妨举出目前对红学研究比较全面而相当近理的赵冈先生和他的夫人陈锺毅女士最近经历的一件事来说,他们一两年前就和我谈起,各脂抄本的笔迹好像和曹俯奏折的笔迹很相似。我当时也觉得有许多字的确相似,不过我同时指出,其中也有不少的字并不相似,我以为如要得出结论,至少须把那些显然相似和显然不同的笔迹,都列举出来,此照统计一番,纔能判断。而且曹俯那些奏折,是否确实是照早期的谕旨,亲笔书写,还难肯定。而最大的问题,字体写法,往往许多人摹写同一碑帖,我以为也很可能是写曹俯奏折的人和脂本的抄手都学习过同一字体。当然,出于同一人之手也不无可能。赵先生对这些看法也并不反对,但后来在《明报月刊》发表他们的主张时,大约为了节省篇幅,却没有把不相似的字列举,也没有提到各抄手可能同习一种字帖的问题。结果引起徐复观先生在同刊举出一些不相似的字形来反驳,并且说那些相似的字形,也许是当时“流行的写法”。假如赵先生在原作裹就把反面的证据尽可能都事先提出来讨论过,也许徐先生的反驳就不必要了。而且我现在还认为,同习一类字体的顾虑,此流行俗体字的可能性更具体。记得小时候,我兄弟们都学我父亲的字,我们乡下许多族裹的子弟也都学他的字,结果远远近近就有许多人写得相类似。在过去传统社会襄,这种现象并不太稀罕。因此,如要确定是一人的笔迹,的确需要仔细比较才行。我发现明义《绿烟琐窗集》抄本中有一位抄手的笔迹也有许多字和脂本及曹俯奏折相似,例如“收”字的左面作两点,右面写成又字;又如“今”字下作一长点“尔”字横下作三点,“带”字上面作世字,“玉”字一点写在第二横之旁;“纔”字和“绿”字右面的写法等等,结构和风格都相似。可是也有好些不相同的写法。例如“往”字的右边并不写成“生”,事实上庚辰本也多作“主”。所以情况相当复杂。我想同一人抄写固有可能,即使不是,也可假定同是旗人或相接近的人所抄。还应详细比较。学者们不容易看到有时是最显著的反面事实,还可举胡适来作例子,一九三三年他在《跋乾隆庚辰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钞本》一文中说,第五十二回中脂批认正文写“自鸣钟已敲了四下”,而不写作“寅正初刻”,是作者避讳之故,便认为这是曹寅之孙曹雪芹作书之证。周汝昌先生在《红楼梦新证》里也接受这一看法。潘重规先生却指出第二十六回写到“庚黄”“唐寅”,又写又说,又是手犯,又是嘴犯。”可见《红楼梦》的正文并不避“寅”字讳。这里我并不否认脂批对小说著作人的看法,但至少“避讳”之说是猜测无据之谈。其实曹雪芹的曾祖父曹玺原名尔玉,《红楼梦》里玉字又从何避起?

上面这些例子,只不过想指出,红学专家有时不喜欢为自己的主张提出反面证据。这种现象最好提醒我们,中国的考证论辩文字,从古以来,至少自《战国策》到《过秦论》,以及后来的檄文和策论,一种最大的趋向,就是只图列举正面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我之所以举出上面这几件例子,因为他们都算较好的《红楼梦》研究者,我自己就更未能做到了。古今来学者提倡自觉反省的也不少,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里说他自己:

所执往往前后相矛盾;尝自言曰:“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世多以此为诟病,而其言论之效力亦往往相消;盖生性之弱点然矣。

这正可表示梁启超的“弱点”和长处。他能做到不肯“自护己短”,能做到“知迷途之未远,觉今是而昨非”,已非常难得。在另一方面,不肯“护前”,还只算“事后有先见之明”,或西洋人所谓hindersight,仍不免只靠时间来补救。作为思考、研究和写作的态度和习惯,我尝以为我们更要设法做到:

不惜以当下之我,难当下之我。

这里特别提出“当下”二字来,就是希望在我作一主张的当时,不但即刻说出正面支持的理由,还该说出可能有的反面理由,要立刻以我攻我。不但在脑子裹马上如此想过,还要把反对面的理由同时写下来。近代学者治经学和考证学的人,往往拿打官司治狱的方法来比拟治学,已接近于这种态度。章炳麟在《说林》裹有一段话,最值得我们注意:

昔吴莱有言:“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可以狱法治经。”莱一金华之末师耳,心知其意,发言卓特。近世经师,皆取是法:审名实,一也;重左证,二也;戒妄牵,三也;守凡例,四也;断情感,五也;汰华辞,六也。六者不具而能成经师者,天下无有。(一九一九年刻本《太炎文录》一,《说林》下)

这段话正好可作我们研究《红楼梦》的人最重要的格言,也是一般治学、思考、行事最好的规条。吴莱字立夫,浦江人,地于明清属浙江金华府。元朝延佑(一三一四——一三二。)中,以“春秋”举上礼部,不利。退居深山,著书自适。他所说的“以经义治狱”,当然难免宋人所谓“以理杀人”的毛病,但他说的“以狱法治经”,却真如章太炎所说,“发言卓特”。一九五二年胡适讲“治学方法”时,曾提到中国过去“所用的考证、考据,这些名词,都是法律上的名词。中国的考据学的方法,都是过去读书做了小官,在判决官司的时候得来的。”因此,他建议做考掳的人,“我们要养成方法的自觉,最好是如临师保,如临父母,假设对方有律师在打击我,否认我所提出的一切证据。”他这意见自然说得更明确些了,尤其“假设对方有律师在打击我”,已受了近代西洋法学士证据法原理的影响。
不过,我在这襄也要指出,素来重视历史演化的胡适,这儿却没有指出,在他之前,吴莱和章炳麟早已有了类似的主张。而且他追溯这种治学方法,说是起源于唐宋时代。其实这种治狱方式的自我批判态度,恐怕很古就开始了。《国语·鲁语》说:“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已用到“校”字,《说文》:“校,木囚也”是一种桎梏,刘师培以为“木囚”应作“木母”(纵案:当即毋字),是横木,校有敲击、研核究穷之义,仍是治狱的用语。后来孔子更提出过一种以治狱方式修身的办法。《论语·公冶长》篇说:“子曰: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诳者也。”这个“讼”字,意义本来明显不过,可是自包咸把它解做“责”,朱熹把它解做“咎”,反而原义不明了。只有近人徐英在《论语会笺》里说:“诳,相争辩于有司而贵人之过也。”还算未失原意,但他似乎还未注意到孔子这个观念的重要性。中国传统制度里,自邓析被杀,辩护律师的制度一直不曾发达,但打官司时,两造本人对簿公庭,还是可以互相反驳的。孔子本人素以善于“听讼”著称,所以他能把打官司的原则推广应用到修身方面来,提出“自讼”一法。他说的修身也可能包括治学,《公冶长》篇这段的下文便讲到治学,同篇还提倡“再思”,,也可以对看。还有早期的考证工作如(“校雠”,应该也是从打官司的方法中学来的。刘向校《苟子》,书序录说:“所校雠中孙卿书”云云,便用这一名词。《文选》六左思《魏都赋》:“雠校篆籀,篇章毕觌。”李善注引:“《风俗通》曰:案刘向《别录》:雠校,一人读书,校其士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为雠。”(胡刻本脱“为雠”二字。六臣注无此条。又见《太平御览》六一八引《别录》)校原有拷讯较核的意思,龈则是敌对两造的互相辩难,也就是刘向所说的。怨家相对”。《左传》桓公二年:“嘉耦曰妃,怨耦曰仇。”《说文》逑下引《虞书》曰:“怨匹曰逑。”雠、鸠、仇、逑古通用,原义当指二乌争噪,后来用作怨诉对辩。《周礼》地官:“调入: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这里的“难”是指打官司的辩难,也就是士文所引梁启超说的“难昔日之我”和我所说的“难当下之我,,的难。这里的“交雠”,我以为就是“校雠”的初文。我追溯这个古代把打官司的态度转用到考证方面的过程,并不是要大家来复古,而是想从历史演进的基础士更进一层,要此正考父、孔子、刘向、吴莱、章炳麟、胡适所说的更进一层,提倡作者于出一主张时,不仅先在内心“自讼”一番,不仅先在自己脑子里“假设对方有律师在打击我”,而且要在表达的当时,便把可能反对的证据也说出来、写下来。要出两面或多面之词,而不仅只出片面之词。我这微末的意见,目的不是要大家作调人而减少互相辩难。相反的,我希望大家能更多辩难,只不过有更多带有“自讼”式的辩难,通过以当下之我难当下之我,以当下之我攻当下之我,这样的“笔墨官司”纔不会退化成官司,这样的辩难纔能算做“台学术杠”。我以为这虽仍是泛泛之论,但仍然有助于《红楼梦》研究,也许还可由《红楼梦》研究而影响其它学术思想界的风气,甚至于中国社会政治的习俗。
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二日于陌地生

香港《明报月刊》第七十七期,一九七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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