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作俑者”考略

“始作俑者”一词出于《孟子? 梁惠王上》,原文为“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东汉赵歧以秦穆公随葬“三良”(奄息、仲行、鍼虎)事解释,并云:“俑,偶人也,用之送死。”[①] 朱熹在《孟子集注?梁惠王上》释曰:俑,从葬木偶人也。古之葬者,束草为人以为从卫,谓之刍灵,略似人形而已。中古易之以俑,则有面目机发,而大似人矣。故孔子恶其不仁,而言其必无后也。

孔子说俑,除见于《孟子》“始作俑者”外,亦于《礼记?檀弓下》有载,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于用殉乎哉? 其曰明器,神明之道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于用人乎哉!

那么在孔子之世何谓 “俑”?观之学界,可知学者们对此意见并无一致。现有说法“偶”[②]说、 “踊”[③]说、 “蛹”[④]说、“勇”[⑤]说等,虽有古今之别,却均各逞其辞。其它专门考释俑义之文,考释在观点上各有异同且皆有胜义,然愚以为颇让人迷惑。鉴于此些言说,本文试全面梳理文献,并结合古文化、考古学、古文字学等方面来考察俑的含义。

 

                                      一、俑殉和人殉

 

本文认为,要准确理解孔子的这句话,须先对古代俑殉和人殉两种殉葬方式做一个了解和比较,再结合孔子的相关思想,及其“一以贯之”[⑥]的理念,来对其做一个合理的推断。

(一)俑殉

中国古人认为,一个人死后依然要过着和生前同样精致的生活,生前的奴仆和财富都应随葬墓中,供自己在阴间使用。在这种“事死如事生”[⑦] 的观念下,无情的殉葬制度出现了,并在中国的商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战国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在各国相继建立,杀殉丧葬的残酷习俗也发生了变化,开始以俑代替活人殉葬。可以说俑是人殉的取代物,是冥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商代后期开始出现,到清代初年消亡绝迹,延续了数千年,遗留下来的各类俑像,数量相当巨大,质地多种多样,造型也伴随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嬗变。

俑是专门用于随葬的一种雕塑作品。它最早是专指古代墓葬中用的偶人,后来外延有所扩大,又包括了有生命的家禽、牲畜及想象中的神灵的摹拟品。在“厚葬为德,薄终为鄙”[⑧] 的思想作祟下,古代厚葬风气十分盛行。这是因为,显赫的地位和富有的家资为厚葬的风气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大凡国家大一统的朝代,国家安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富足的经济基础,又能促使人们在各个领域创造出灿烂辉煌的文化艺术,为用于厚葬的俑大量出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中外文化交流频繁,为俑的多样性奠定了社会基础。

俑作为一种随葬品,是古人丧葬观念的产物,直接反映着当时的丧葬制度和丧葬礼仪,同时也可窥见古人的生活习俗、衣着服饰,真实地负载着古代社会的各种信息,对研究古代的舆服制度、军阵排布、生活方式乃至中西文化交流皆有重要的意义。俑又是古代工匠创作的凋塑工艺品,其中不乏精美的优秀之作,体现着各时代凋塑艺术的水平和成就,弥补了同时期地面凋塑在种类及完整性上的缺憾,为我们勾勒出古代凋塑艺术发展的脉络以及历代审美习尚变迁的轨迹,成为了解中国古代凋塑艺术史不可或缺的珍贵实物资料。

(二)人殉

这种制度起源较早,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也延续了很长时间,考古和文献资料表明,其典型发展时期是在商代。

人殉制度在早商时期即已盛行,河南郑州、安阳,湖北黄陂,河北藁城等地的商代遗址中都发现有以人殉葬的墓葬。晚商时期的贵族和商王的大型墓葬的殉人可达百人之多。殷墟墓葬区的1001号大墓的殉人,多数都是青少年,其中有几个甚至是幼童。这坐大墓共殉葬164人。殷墟王陵东部的武官村大墓呈“中”形,其规模虽然小于1001号墓,但仍发现殉葬79人。 [⑨]

1976年在安阳小屯村发现的妇好墓,尽管殷墟王陵区的公共祭祀场所早曾发现1228座祭祀坑,有近两千多个人牲。70年代在王陵区又发现250座商代祭祀坑,其中的191座埋葬有被杀害者的骨架1178具。比较早期的坑18组,用人牲达千人之多,一次祭祀杀人最多的为339人,一般的10至100人不等。较晚的祭祀坑每组用人仅10至20人。[⑩]从发展情况看,时代愈晚,用人牲的现象便愈益减少。这反映着商代社会情况正在逐渐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人殉约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即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时期或父系氏族社会产生的初期。在我国的甘肃武威皇娘娘台和永靖秦魏家的齐家文化墓地、内蒙古依克绍盟伊金霍洛旗纳林塔乡的朱开沟文化遗址中均有人殉情况[11]。但这些属于妻妾殉夫的人殉早期形式。人殉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世界性的。在两河流域苏美尔早王朝和古埃及第一王朝的不少陵墓中发现了人殉,或王陵附近发现了大量人殉墓。[12]

商代前期人殉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到了后期,大中型墓葬几乎都有殉人。近年考古发掘的情况,证实了这样的记载。如安阳殷墟商王陵墓区有一座“亚”字形大墓。椁的顶部和四周有成批的男女侍从奴隶殉葬。(据考察,杀殉的办法是将奴隶们十人或二十人一排,反绑着牵入墓道,东西成行地面向墓室跪着,砍下头后将尸体埋入,再填上土夯平。每夯一、二层上便杀殉一批奴隶。)[13] 这一座大墓殉葬的奴隶共有三百六十多个,其中大多是不满二十岁的青少年,有的甚至是天灵盖还没有长满的幼童。像这样殉葬几百人的大墓,在商王陵墓区不止一个。除了商王朝统治的中心地区外,各地奴隶主用人殉葬的情况也很惊人。如在山东益都苏埠屯发掘的一座奴隶主大墓里,有四十八名奴隶殉葬,而且多数是十二、三岁的少年。商王和大奴隶主贵族的陵墓,成了堆积奴隶尸骨的万人坑!

商代的人殉,数量之多,手段之残忍,范围之普遍,骇人听闻。充分暴露了奴隶主阶级野蛮残暴的阶级本性和奴隶社会血淋淋的阶级关系。

中原汉族王朝的殉葬制度一般在汉以后就废除了,但是私底下用人殉葬的却屡见不鲜。如唐武宗临死前便让孟才人殉葬。唐诗:“故国三千里,深宫二十年。一声何满子,双泪落君前。”[14]说的便是此事。

(三)俑殉是社会的进步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人殉是古代葬礼中以活人陪葬的陋俗,人殉制度到了殷商时期最为鼎盛。而且从考古发掘的商代贵族墓中,发现了大批殉葬者的尸骨,这些墓葬中少则殉一二人,多则二三百人。根据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一文统计,已发掘的商代墓中,共殉近四千余人。周代人殉之风依旧盛行,《墨子?节丧》中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可见人殉已经相当的制度化。至战国末年,由于铁器工具的发现,农耕技术的改进,生产力逐渐发展,于是作为劳动者的“人”的价值开始受到重视,同时由于人本思想萌芽,人殉逐渐受到非议,开始多以陶俑、木俑来代替。公元前384 年,秦献公下令废止人殉(当然这一禁令其子孙并未遵守,秦始皇死后,“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  [15]),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查料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查料,而且占有生产者——奴隶本身,因此奴隶主可以任意地杀害与买卖奴隶,奴隶主死后,把大批的奴隶用来殉葬或祭祀。在封建社会里,地主占有生产资料,只是不完全占有生产者,但广大的农民“在这种封建的经济剥削和封建的政治压迫之下,过着食穷困苦的农隶式的生活……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农民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16]。曾在奴隶制度下风行一世的人殉恶习,在封建社会里依然有所残存,甚至延被到封建社会的末期,不过从总的方面看, 封建社会里,即或是封建初期,用生产者殉葬或祭礼的情况,比之奴隶制时代,那是大大减少了,这无疑应是阶极斗争结果,是人民群众推动历史进步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说人殉发展到俑殉是社会生产力提高带来的历史进步。

 

   二、孔子对人殉的态度

 

在较多学者的认知中,孔子是认为俑殉先于人殉的,认为有了象人之“俑”,方才有了人殉这一陋俗。杨伯峻先生在《孟子译注》中言:“俑者——俑,音勇,殉葬用的土偶木偶。古代最初用活人殉葬,后来生产力渐渐提高,一个人的劳动除了供给本人的必需生活资料以外,还有剩余可供剥削,于是人才被稍加重视,逐渐地不用来殉葬,而改用土俑和木俑。从孔子这句话来看,他是不明白这一历史情况的。他却认为先有俑殉,然后发展为人殉。”

杨伯峻先生的话语中可以得出,孔子认为俑殉先于人殉。从孟子到王充、赵岐,以至近世学者,亦多以为以人为殉实为作俑之渐,但由于考古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下资料的出土弥补了传世文献的不足,因此事实上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公元前621年,秦穆公卒,殉用生人至170余,甚至以三良从死 。其事在孔子前不到百年,见于《诗经?秦风?黄鸟》,布在人口且孔子删诗,不可能不知此诗。而《左传》除亦记此事外,尚有宋文、晋景、楚灵等用殉的记载。《左传》一书,孔子虽不及见,但以孔子之博且闻,于此类事当不会不知。因为在去孔子不远之西周,这一时期的杀人殉葬之风,不如殷商盛行,但在统治阶级上层仍然有一定的规模。   

如1973年,在北京西南郊的房山县琉璃河附近,发掘了一批西周时代的奴隶殉葬墓。早在1964年,这里曾经发掘过两座奴隶殉葬墓,1974年又发掘了6座 ,均为南北向的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其中有两座各殉2人,4座各殉1人,6座墓共殉葬8人。[17]

此外,如《史记? 秦本纪》载:“二十年( 公元前678年)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此事虽早于秦穆公用殉50余年,但距孔子之世,也不过百余年。司马迁尚能见到这些材料并写人《史记》,那么,孔子之世,百国春秋尚存,孔子对此也不能不知。还有,近年来在陕西凤翔发现的秦景公之墓, 用人殉竟达180余(墓葬呈“中”字型)。而秦景公之卒年(前537年)正近孔子志学之年,对这样残暴的大事件,孔子也应是了如指掌的。如此,则孔子何以会在鲁见以偶人随葬,便以为“用人殉之兆”[18]呢?因此,以仲尼此语是同意人殉,完全是站不住脚的。既然从人殉到俑殉是当时社会的进步,孔子自然是不主张人殉的,下面我们再看看《左传》中曾记过三次杀人祭祀的事件。

第一次在公元前六四一年:

“夏,宋公使那文公用瞥子于次难之社,欲以属东夷。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

第二次在公元前五三二年:

“秋十月,平子伐首,取即,献俘,始用人于毫社。藏武仲在齐,闻之曰:‘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尸藉公飨义,鲁无义。诗曰:‘德音孔昭,视民不桃。桃之谓甚矣,而壹用之,将谁福哉!”

第三次在公元前五三一年:

“冬十一月,楚子灭蔡,用隐太子于冈山。申无宇曰:‘不祥。五牲不相为用,况用诸侯乎!王□公海之。”

以上三次把人当作祭品的事件中,分别遭到宋大夫司马子鱼、鲁大夫藏武仲和楚申无宇的反对,这是进步的。对于他们分别发表的一些议论, 从来也没有见到一个“儒家之徒“跳出来反对,因此所谓“儒家维护人殉” 之说又从何说起呢?而且这一说法亦与其“仁”格格不入,《论语》出现“仁”字一百多次, 归结起来,“仁”就是他自己说的所谓“ 爱人”(《颜渊》)。子贡问:“ 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 , 能不能算“仁”。孔子说:“何事于仁,必也圣乎?”(《雍也》)意思是说,嘉惠于老百姓,不但是“仁”,而且可以是“圣” 了。孔子称赞管仲“如其仁,如其仁。”(《宪问》)。这是因为他相齐桓公霸诸侯,阻止了夷狄不使骚扰,“民”得安居,认为他对民众立有功劳,所以称他为“仁”。可见所谓“爱人”包括了“民”在内。另外,他主张对民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政》),要“富之”、“教之”(《子路》)。这是对奴隶制度的否定。孔子反对“使民”不以时和对民过重剥削。我们想想,使民不以时、剥削过重,总比把人杀掉殉葬要轻多了,而孔子尚且反对,如果还要说孔子主张人殉,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他的中心思想是与奴隶社会流行的人殉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孔子反对人殉的言论亦见于前文所列之《礼记? 檀弓下》的一段文字:“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 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于用殉乎哉!其日明器,神明之也。涂车自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当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于用人乎哉!”

 

三、驳“其无后乎”出处之说

 

在深入分析“始作俑者”之前我们必须厘清的学界对“其无后乎”的理解。学界关于“其无后乎”之辩颇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言“其无后乎”之说源自《韩诗外传》之“伯宗其无后,攘人之善。”那么为了驳斥这一说法,余且将《韩诗外传》之相关言说列于兹:

梁山崩,晋君召大夫伯宗,道逢辇者,以其辇服其道,伯宗使其右下,欲鞭之。辇者曰:“君趋道岂不远矣,不知事而行,可乎?”伯宗喜,问其所居。曰:“绛人也。”伯宗曰:“子亦有闻乎?”曰:“梁山崩,壅河,顾三日不流,是以召子。”伯宗曰:“如之何?”曰:“天有山,天崩之;天有河,天壅之。伯宗将如之何!”伯宗私问之。曰:“君其率群臣,素服而哭之,既而祠焉,河斯流矣。”伯宗问其姓名,弗告。伯宗到,君问,伯宗以其言对。于是君素服,率群臣而哭之,既而祠焉,河斯流矣。君问伯宗何以知之,伯宗不言受辇者,诈以自知。孔子闻之,曰:“伯宗其无后,攘人之善。”

有人据此推断出《孟子》所引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与上面记载为同义。伯宗之言无后者,诈也,孔子说伯宗之无后是因爲“攘人之善”,而且伯宗再也找不到那位辇者,无法再续辇者之善。认为这亦是孟子说:“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的原因。因此判定“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意思即“攘人之善,其无后也。”

这一说法似乎从元典的角度佐证了孔子言“其无后乎” 之来源,然而《左传?成公五年》载此事,却没有“君问伯宗何以知之”以下之文。《韩诗外传》的记载晚于《左传》且表明,通过《韩诗外传》的这一则故事,似乎也证明古人好作伪,而且《韩诗外传》之说法不足为据,以后来之文献证前人之语,显然失之偏颇。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孟子引孔子之言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并非和“伯宗其无后,攘人之善”并非同义且我们可以认为《孟子》中“其无后乎”乃“他会断子绝孙吧!”之意。

 

四、“始作俑者”之“俑”意

 

唐兰先生亦曾撰文,根据考古材料纠正了前人对于孔子关于“人殉”与“俑殉”先后认识的误解,说明了“用人” 先于“ 作俑”。这个论点在现在看来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了,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以生人为殉要先于作俑,何以孔子对秦穆公之流以生人为殉的丑恶行径不置一语,却痛骂“ 始作俑者” 呢?

对此而言,用陶、木、当草制作的偶人的出现可以认为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理应受到肯定和称颂,何以会受到以“仁爱”为根本宗旨的儒家始祖孔子的诅咒呢?过去的经学家们以为以生人为殉本由于作俑的说法既已难以立足,那么孔子对作俑的批评则当作何解释呢?对此,现代史学家们则说:“孔子表面上是在反对作俑,而实际上是在反对用人。”  或说:“孔子连用俑都反对, 不用说对于用人是更反对了。”可是这种解释实在也不能算是理直气壮。以孔子所生活的时代而论, 一些具有进步思想的贵族、士大夫之流早就对以人为殉进行严厉地批判了。上文所列举的《黄鸟》篇“ 彼苍者天,歼我良人”,虽所哀者为子车氏三良,但诗之作还在于“刺穆公以人从死”,其后更有人以殉葬为非礼。《左传? 宣十五年》:“初,魏武子有嬖妾无子。武子疾,命颗曰:‘必嫁是’,疾病,则曰:‘必以为殉。’ 及卒,颗嫁之,曰:‘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在《礼记》中,还有陈子亢、陈尊已等非殉的记载。子亢亦见于《论语》,为孔子弟子。如此,则知孔子之世,以人为殉已被看作是违反礼制的非人道行为,因此孔子在批判这种行为时根本无需遮遮掩掩,闪烁其辞。也正是由于传统的诊释及现代史学家们的解释都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也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来解释孔子的这句话,认为“孔丘主张复辟人殉制度,恶毒咒骂敢于改革殉葬的始作俑者……为俑者不用活人给奴隶主殉葬,所以说他不仁”[19]。这种看法当然是荒谬,上文已经分析此说与“仁”之抵牾。既然前述几种说法都不能使孔子的话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则我们只得再求新解了。

孔子这句话的关键字眼只是一个“ 俑”字。“俑”, 见于先秦文献记载的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孟子》及《礼记》所保留的先秦材料中的仲尼之语。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殆于用人乎哉”这两句话来看, 孟子和《礼记》的作者是以俑为偶人的。此后的文献、字书一般也都以“从葬偶人”为解。但《说文》却例外,其《人部》俑字条说:“俑,痛也。从人、甬声。”许慎释俑不从《孟子》、《礼记》,此间或有深意焉!

我们知道,文字是记录语言的工具,社会的发展对其发展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文字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地被引伸、借用,其所包涵的义项也就不断地有所损益和改变。那么,在孔子生活的时代,“俑”字是不是已具有“从葬偶人”的义项呢?这可以从文献及考古的出土材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就传世早期文献而言,“俑”字凡两见,如果我们不把《孟子》及《礼记》所记孔子之语与孟子及七十子后学所附加的释语联系起来,就很难认为孔子是在批评以偶人从葬。特别是据《礼记? 檀弓》所记,孔子对束草为人马以殉表示了赞赏,称之为善,实际上就是因为刍灵来取代生人为殉是社会的进步,孔子对它的肯定正是“仁者爱人”这一儒家思想的具体体现。如果俑就是“从葬偶人”的话,孔子怎么会把它和“刍灵” 严格地对立起来呢?据后儒们说,这是因为俑“有面目机发,似于生人。” “俑为踊之假借, 以其能跳踊, 斯名为俑。”对此,段玉裁已斥之为“不知音理者强为之说耳。” [20] 实际上偶人与刍灵除去制作材料及象人的程度上有些差异外,在“象人而用之”这一点上并无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孔子所说的“俑”,在当时恐怕还不是“从葬偶人”,而当另有所指。而且通过诸多考古资料,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俑的出现不会早于孔子之世,故而也可以肯定孔子所说的“俑”,并不是指“从葬的偶人”,而当是另有所指。要弄清孔子所说的“俑”字的确切含义,除上述考古材料可资讨论外,我们还应从俑字本身的形、义入手,以还“俑”字的本来面目。

“俑”字从人从甬,在古文字中,一些从“甬”的字,在甲金文中往往从“用”。如通字,在甲骨文中作 ;勇字在《攻敌王光剑》中作 。据此,可知俑字本来可以写作佣,即从人从用。这恰好又有证据,时为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所出遣册有用俑的记载,其俑字正写作佣。这一证据进一步说明,“俑”字本是“从人,用声”。而在中国古代文字中,往往又有寓义于声的现象。因此要了解俑字的本义,我们必须对“ 用” 字作一些考察。

《说文? 用部》“用”字条云:“用,可施行也。从卜中。”以“卜、中”释用字之形,显然与甲金文不符,但“可施行也”,确也是用字的最常见义。不过在此引起我们注意的则是用字在甲骨文中的一种用法及其所反映出来的历史真实。在殷墟卜辞中,常见有以牲栓祭祀神灵和祖先的记录,并且这种杀牲祭祀的方法也被称作用。我们通过几则卜辞来了解“用”字之义:

丁巳卜宾贞俏于丁用二牛《合集》、丁酉以受贞今日用五牢祖丁《合集》,这是以牛、牲牢、羊祭祀祖先或求神灵降雨。而这种用来祭祀的牲, 在很多场合往往是人畜同用或是用人的。

请看下列卜辞:贞翌丁未用十人于丁卯一牛《合集》、吏兹册用十人又五王受佑《合集》,有的卜辞还明白地记载着人牲的族属或身份, 而且有时其数量多得难以让人置信:乙巳卜宾贞三羌用于祖乙《合集》、癸丑卜般贞五百仆用旬壬戌又用仆百三月《合集》。

在上述卜辞中,所谓的用牲、用人,说得通俗点也就是杀牲、杀人。以“杀”称作“用”,这在东周时期的文献中还有保留。称杀牲为用的,如《周礼?危人》“凡用禽兽”,贾疏:“杀牲谓之用。”言杀人为用的例子也不乏见。《左传?嘻公十九年》“宋公使郑文公用邵子于次唯之社。”杜预注:“唯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 又《昭公十一年》“ 楚子灭蔡,用隐太子于冈山。” 杜注“ 用之, 杀以祭山。”另外,《昭公十年》还有鲁季平子“伐营,取□。献俘,始用人于毫社。”的记载。杀人祭祀祖先或神灵本为上古食人之遗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野蛮行为逐渐为世人所摒弃。但是,在时代上略晚于人牲而出现的人殉现象在贵族的王侯、大夫阶层的丧葬中却成为一种时尚并一直延续着。以人为殉和以人为牲虽然在被作为牺牲者的身份及其他方面或有不同,但二者都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夺去生命而成为原始宗教的牺牲品的,因此二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杀人祭祀,可以称为用;杀人为殉,同样也可以称作用。如前面提到了《礼记?檀弓下》记陈子亢非殉事:“陈子车死于卫,其妻与家大夫谋以殉葬,定而后陈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养于下,请以殉葬。’子亢曰:‘以殉葬,非礼也。虽然,则彼疾当养者孰若妻与宰?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吾欲以二子者之为之也。于是弗果用。”同篇又记“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蟀子夹我。’ 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上例言弗果用,此言弗果杀,可见用是含有杀人以殉的意思的。

由上举出土文献及传世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用可以是杀牲祭祀,也可以是杀人祭祀或杀人为殉。“俑”字本“从人从用”,正是从杀牲、杀人称为用而衍生出来指其杀人以祭、以殉的专字,其义即“ 用人” 。既然俑字之原始义可以是杀人祭祀,又可以是杀人为殉,那么孔子所说的俑字究竟是前者抑或后者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这是因为杀人祭祀这一产生于史前期的非人道的宗教习俗在有商一代虽还盛行,但至两周时期便已式微。《春秋》所载禧公十九年郑人用邵子于次唯之社、昭公十一年楚以蔡世子祭于冈山以及《左传?昭公十一年》所记鲁季平子献俘始用人于毫社。这三例所用的人牲多是敌国之酋或俘虏,而且所用人牲的数目也可能仅为一人或数人而已。这种祭祀除具一定程度的宗教意味外, 恐怕更多的是带有矜夸功伐、炫耀武力及威侮敌国的政治、军事色彩。另外如《左传?禧公二十一年》所记鲁君欲焚巫厄以祷雨,也是不得已的行为。可见这一类的用人祭祀的现象都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偶发事件,它与王公贵族在丧葬活动中,动辄强迫数人、数十人甚至数百人从死这种加剧阶级矛盾的社会公害行为实有小巫大巫之分。因此以人为殉的非人道行为不仅在春秋时为孔子等人所反对,在其后也仍为墨子、孟子、荀子等严厉抨击。由于在孔子所处的时代及其前尚没有以偶人从葬的习俗,因此孔子所说的俑当是指杀殉的牺牲者。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似乎可以说,在古代中国,用生人为殉是要早于用当草、陶、木等制作的偶人的。以偶人送死在孔子之世尚未出现,或虽已出现但还算是新生事物。它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不应该也不会受到孔子的诅咒。孔子所说的“ 俑”,实是指从死的生人。孔子说:“为刍灵者善……为俑者不仁”[21],正是对用人为殉的严厉批判,也正是儒家民本思想的具体表现。孔子所说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当然也应该改译为:最初用人殉葬的人,是要断子绝孙的吧!孟子等人以俑为从死的偶人来解释仲尼之语,实是因为时代习俗的改变而产生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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