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疑义新证(十三)

作者:赵生群
焉用亡郑以陪邻

僖公三十年:“越国以鄙远,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邻之厚,君之薄也。”

杜预曰:“陪,益也。”(《十三经注疏》第1831页。)杨伯峻曰:“亡郑,秦既难以越国而有之,则郑之亡,只为晋增益土地耳;秦,晋之邻国,故曰何用灭亡郑国以厚邻国。”(《春秋左传注》第480页。)

按:“陪”可训“厚”。《说文》:“陪,重土也。”引申之,则有迭加、增厚之义,又有“增强”之义。《史记·晋世家》曰:“亡郑厚晋,于晋得矣,而秦未为利。”《秦本纪》亦曰“亡郑厚晋”。

又,《传》曰:“邻之厚,君之薄也。”《新序·善谋上》作:“邻之强,君之忧也。”刘正浩曰:“(《新序》)以‘邻之强,君之忧’,说‘邻之厚,君之薄’—强、厚义通;忧则便文易之,非训诂也。”(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两汉诸子述左传考》第五,第75页。)

必亲其共

僖公三十一年:“晋新得诸侯,必亲其共。不速行,将无及也。”

王引之曰:“家大人曰:‘必亲其共’,‘共’字义不可晓,当是‘先’字之误。言诸侯之使,来分曹地,晋必亲其先至者而多与之地。若后至,则无及于事,故下文曰‘不速行,将无及也。’《鲁语》载重馆人之言曰:‘诸侯莫不望分,而欲亲晋,皆将争先。晋不以固班,亦必亲先者。’是其明证矣。‘先’字不烦音释,故杜无注,陆亦无音。若是‘共’字,则不得无音释也。唐石经始误作‘共’。”(《经义述闻》卷十七,第414-415页。)

按:王说未允。“亲其共”,谓亲近恭敬者。《传》作“共”,《国语》作“先”,义可两通,不必求同。晋始霸而欲得诸侯,亟盼诸侯之至,故以先至者为恭。昭公十三年《传》:“亲亲,与大,赏共,罚否,所以为盟主也。”《鲁语上》载鲁“获地于诸侯为多”,正是“赏共”之举。敦煌写本(p.2509)、《宋本册府元龟》卷七八八《总录部·智识》皆作“共”。

春秋诸侯交往,崇尚恭敬,《左传》、《国语》多有其例,兹不赘举。

隐公元年《传》:“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释文》曰:“共,音恭。共,地名。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左传》“恭敬”之义多作“共”,极少例外,故杜预多不作注,《释文》特于隐公元年明其凡例,后此者,亦多不注音。

怠慢

僖公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非礼也。犹三望,亦非礼也。礼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牛卜日曰牲。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

杜预曰:“怠于古典,慢渎龟策。”(《十三经注疏》第1831页。)杨《注》同。
按:《说文》:“慢,惰也。”又曰:“怠,慢也。”“慢”与“怠”同义,“怠慢”犹怠惰也。杜氏分怠慢为二事,非也。

《周礼·春官·肆师》:“祭之日,……相治小礼,诛其慢怠者。”贾公彦《疏》:“谓执事之人有惰慢懈怠者,则诛责之。” 《商君书·垦令》:“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慢怠”、“惰慢”皆同义连文。

成公十六年《传》:“失官,慢也。”谓放弃职责,乃是懈怠。

其为死君乎  可谓死君乎

僖公三十三年:“栾枝曰:‘未报秦施,而伐其师,其为死君乎?’先轸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为?吾闻之,一日纵敌,数世之患也。谋及子孙,可谓死君乎?’”

顾炎武曰:“死君,谓忘其先君,犹范鞅之言‘死吾父’也。”(《左传杜解补正》一,《清经解》壹,第5页。)惠栋曰:“其为死君乎,犹言不为死君乎。君在殡,故称死君。”(《春秋左传补注》一,《清经解》叁,第2755页。)王引之曰:“顾说是,惠说非也。《晋语》荀息曰:‘死吾君而杀其孤。’《吕氏春秋·悔过篇》:‘不吊吾丧,不忧吾哀,是死吾君而弱其孤也。’并与此死字同义。”(《经义述闻》卷十七,第416页。)杨伯峻曰:“俞樾《平议》读为为‘有’,是也。……顾炎武《补正》、王引之《述闻》俱解此‘死’字为动词,云‘死君谓忘其先君’,则不知置‘为’字于何地,故不可信。”(《春秋左传注》第497页。)

按:顾、王之说近是。死为意动词。死其君,当是以死人为无知之意。

《礼记·檀弓上》:“仲宪言于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观《檀弓》之文,“死其亲”当是以为死者无知之意。郭店楚简《忠信之道》:“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

“死某某”,即以为去世之人无知。引申之,则因某人去世而改变其做法,亦谓之“死某某”。

成公十三年《传》:“无禄,文公卽世。穆为不吊,蔑死我君,寡我襄公。”“蔑死我君”谓因国君去世而蔑视之。

累臣

僖公三十三年:“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

杜预曰:“累,囚系也。”(《十三经注疏》第1833页。)

按:臣,指俘虏。《礼记·少仪》:“臣则左之。”郑玄《注》:“臣谓囚俘。”

宣公十五年《传》:“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狄臣”,指所俘获之狄人。

成公三年《传》:“(晋、楚)两释累囚,以成其好。”“累囚”与“累臣”同义,皆谓战俘。

葬僖公,缓作主

僖公三十三年:“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

杜预曰:“文公元年《经》书四月葬僖公。僖公实以今年十一月薨,并闰,七月乃葬,故《传》云缓。自此以下,遂因说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当次在《经》葬僖公下,今在此,简编倒错。”(《十三经注疏》第1834页。)刘文淇曰:“僖之作主,在文二年二月,明见于《经》,如杜说简编倒错,则将(以下空缺二字)作主云云于文二年矣。顾炎武云:此传《经》书文二年二月丁丑作僖公主之义。……刘炫云:以葬僖公后积十月始作木主,是作主太缓也。《传》多附记之例,如闵公末年言成风事,又言邢、卫,皆非其年之事,杜预言此《传》当在明年四月下,非也。论当在二年二月下,而彼自有文,知此是附记,非错误。”(《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第466页。)

按:此条《传》文当在僖公元年四月葬僖公《传》下,各家之说是非参杂。试分别言之。

文公元年《传》曰:“夏四月丁巳,葬僖公。”杜预《注》:“《传》皆不虚载《经》文,而此《经》孤见,知僖公末年《传》宜在此下。”杜氏以“《传》皆不虚载《经》文”断此《传》应列于彼年葬僖公《经》文之下,深得《左传》之旨,而谓“缓”指葬僖公缓则误。《汉书·五行志中之上》:“厘公薨,十六月乃作主。”刘炫等亦谓缓当属下,指作僖公主而言,是也。古代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葬僖公而未及时作主,故曰“非礼”。由“葬僖公”而引出“缓作主”为“非礼”之判断,顺理成章,可以无疑。

《左传》附载之事,多附于相关事件,且多与阐发《经》义有关。若以“葬僖公,缓作主”云云置于僖公之末,则为无的放矢,非独义无所取,抑且事不可晓。闵公二年《传》曰:“成风闻成季之繇,乃事之,而属僖公焉,故成季立之。”此年闵公遇弑,僖公新立,《传》文载成风之事,以明其得立之缘由。闵公二年《传》又载:“僖之元年,齐桓公迁邢于夷仪。二年,封卫于楚丘。邢迁如归,卫国忘亡。”又载:“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务财训农,通商惠工,敬教劝学,授方任能。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杜《注》:“卫文公以此年冬立,齐桓公始平鲁乱,故《传》因言齐之所以霸,卫之所由兴。”迁邢、封卫,非一时之事,而皆与齐桓继绝存亡有关,此年《经》、《传》载齐平鲁乱及卫亡国事,故连类而及其它相关之事。此与《左传》载晋文之事有类似之处,并非随意附记。

顾炎武曰僖公三十三年“葬僖公,缓作主”以下为“传《经》书文二年二月丁丑作僖公主之义”,亦有未当。文公二年《传》曰:“丁丑,作僖公主。书,不时也。”杜《注》:“过葬十月,故曰不时。”如顾说则《传》意淆杂不清。

《左传》为阐释《春秋》书法,有一事而两处叙及之例。如,襄公二十八年《经》载:“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左传》曰:“癸巳,天王崩。未来赴,亦未书,礼也。”又曰:“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以征过也。”《传》文既释《春秋》何以不书癸巳,又明言书以甲寅之故,与僖公三十三年《传》谓缓作主为非礼、文公二年《传》谓作僖公主不时相类(同类例证尚多,不一一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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